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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广大选民对法律赋于自己参与选举县乡级人大代表的民主权力越来越重视和珍惜。绝大多数选民在直选代表过程中,能充分运用手中权力投好神圣的一票。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选民没有把有效运用这种权力当作是维护和实现自己切身利益的工具和手段,而是当作一项任务在完成,他们在直选过程中,没有明确而坚定的主张和观点,存在较大的不关注性、随意性和可支配性。少数选民的这种随意性和可支配性,为少数地方的干部确保自己圈定的人选能顺利当选,提供了非法运作的机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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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选举权是政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其他基本权利的重要基础。人大代表选举是我国民主政治的一个窗口。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建议,这是我国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大举措和重大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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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大量新生代农民工人户分离,进驻城市务工,已成为城市的中间层。但是,对市场经济的过分追捧、政治文化发展的滞后以及传统户籍制度的阻隔和法律法规的缺陷使新生代农民工的选举权克减问题日益严重。为此,必须统筹城乡,改革户籍制度;与时俱进,改革法律制度,依法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的选举权;人大代表应职业化、专业化,改革"代表为官"的体制;新生代农民工应社团化,使其成为一个单独的选区,独立参加选举活动;在分配上更加注重公平,切实改善农民工的经济状况,从而以改革户籍制度为突破口,切实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的选举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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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卓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14(3):3-15
选举权,既是主观权利,又是客观规范。作为主观权利,选举权具有给付和防御的功能,选民得请求国家提供选举所必要的组织和程序、所必需的设施、一定的经费和资讯,排除公权力不当干预选举权的行为。作为客观规范,选举权体现为国家的保障义务,包括制度性保障、程序与组织保障以及狭义上的保护义务。选举权的保障范围,有人和事项两个要素。人的要素指选举权的主体,在理论上有必要区分选举权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事项的要素指受选举权保障的行为方式、法益、特性及状态等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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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晓阳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15(4):66-73
在明治宪法框架下,相对独立的司法制度从传统的权力一元政治体制模式分离出来;随着政治制度的转变与社会经济关系的改变,选举权意识开始在日本国民中萌芽并获得发展,甚至对日本传统的"法律文化基因"产生了一定程度的"突变"。然而,制度的迅速推行并没有从整体上带来日本法律意识的本质改变,国民大众对法律理解与接受的滞后仍与制度的迅速推行不相匹配,国民的近代式权利意识仍处于萌芽阶段,近代西方式权利意识并没有成为支撑日本政治社会的核心理念。由于大众缺乏宪法意识,明治宪法体制最终为军国主义势力所利用,并将日本带向战争和崩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