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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向前辉 《工友》2007,(10):44-44
经老乡介绍,我到荆州一家建筑公司从事搬砖、推沙等工作。前不久的一天,一位个体司机钱某驾驶的三轮车陷在工地门外的沙堆里不能前进。于是,三轮车主要求我帮忙,我想这事不难,未经工头同意,就放下手里的活过去帮钱某推车。在推三轮车的过程中,我不慎跌倒,一头磕在了车后厢,由于惯性,又重重的摔在了地上,结果造成了九级伤残。请问我能否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42.
雇主责任为各国民法普遍承认,但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还不够完善。雇主责任应包括过错与无过错责任,雇主责任的承担应以雇员的职务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前提,要以直接侵权行为人与责任承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要求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是雇员从事雇佣活动的行为或者说是雇员的职务行为,这种职务行为有判断的标准,根据判断来制定雇主的职责。  相似文献   
43.
在我国,劳动法上的“雇主”以“用人单位”代替且缺乏相应的雇主资格理论。若仅援用民法“法人”理论,则难以解释劳动法上雇主资格问题。本文认为,雇主资格的认定关键在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通过对雇主与民事主体资格的比较分析,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构建了雇主资格的认定体系。同时,对非法用工主体这一非常态的“雇主”也进行了相应探讨。  相似文献   
44.
第三人致雇员人身损害的案件本来与普通的侵权案件并无实质的区别,但是由于雇佣关系的存在,司法解释规定雇主应对此类损害承担责任,将雇员的损失转嫁于雇主,再由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通过追偿权来弥补自身损失。此种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雇员的损害得到及时的救济,但是却忽视了雇主的利益,使雇主承担了自己过错之外的责任,不符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违社会公平,也为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扰。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后,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视为已经失效,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将更加明确。  相似文献   
45.
因保姆身处弱势群体,而一直得到社会的广泛关爱和同情。但现实中,也有一些保姆。常常给雇主带来种种伤害,雇主对此同样有权说“不”!  相似文献   
46.
雇主实施就业歧视损害了劳动者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受害人就此提起仲裁或诉讼,须表明两个层次的请求权基础。受害人请求赔偿的范围应包括实际经济损失、机会利益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抚慰金,其中,实际经济损失和机会利益损失都属于财产损失。实际经济损失主要包括缔约费用的支出、薪酬歧视所造成的收入减少以及权利救济的成本等,这类损失应按实际计算的损失额进行赔偿。由于机会利益损失的不确定性极为明显,可参照英国的做法,依据不同情形对其采取灵活的赔偿策略。至于受害人的精神抚慰金赔偿,应适用我国侵权法的有关规定,并由法官酌定具体数额。当然,为平衡劳资利益,有必要适当限制雇主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47.
对于雇主替代责任的研究已有几百年历史,但对于雇员是否有责任和义务赔偿雇主,理论和实践均关注较少。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从字面取消了雇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心态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这是否意味着雇主对外仅承担替代责任,同时在替代责任制度下,雇主是否享有对雇员的追偿权以及如何构建雇主行使追偿权制度都是实践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48.
在农村,人情关系较重,建筑工匠与房主多是“熟人”,多数房主在建房时,只是就建筑事项与建筑工人进行口头约定。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房主到底是发包人还是雇主,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相似文献   
49.
我们常把社会保障比作安全网,这个网的经线就是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就保障目标而言,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教育保障,这些是社会保障安全的纬线  相似文献   
50.
蔡立东 《法学评论》2005,23(1):66-72
法人是否具有侵权行为能力不应受制于理论的逻辑 ,而应取决于实用的考虑。由于存在着无法或不宜还原为自然人行为的法人侵权行为 ,法人须为此承担责任 ,法人具有侵权行为能力应该是一个不争的结论。法人对其机关及其受托人或受雇人因执行职务而实施的侵权行为 ,实践中均无免责之可能 ,因此 ,立法对这两类侵权行为没有区分的必要 ,应采广义的法人侵权行为能力范畴 ,对二者一体把握。这也是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坚持的立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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