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1722篇 |
免费 | 4篇 |
国内免费 | 3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2篇 |
工人农民 | 6篇 |
世界政治 | 22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5篇 |
法律 | 844篇 |
中国共产党 | 84篇 |
中国政治 | 465篇 |
政治理论 | 70篇 |
综合类 | 231篇 |
出版年
2024年 | 2篇 |
2023年 | 16篇 |
2022年 | 18篇 |
2021年 | 29篇 |
2020年 | 62篇 |
2019年 | 13篇 |
2018年 | 3篇 |
2017年 | 12篇 |
2016年 | 29篇 |
2015年 | 52篇 |
2014年 | 157篇 |
2013年 | 200篇 |
2012年 | 118篇 |
2011年 | 133篇 |
2010年 | 92篇 |
2009年 | 155篇 |
2008年 | 132篇 |
2007年 | 117篇 |
2006年 | 133篇 |
2005年 | 109篇 |
2004年 | 84篇 |
2003年 | 22篇 |
2002年 | 14篇 |
2001年 | 8篇 |
2000年 | 11篇 |
1999年 | 2篇 |
1998年 | 2篇 |
1997年 | 1篇 |
1993年 | 2篇 |
1990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1729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1.
关于贺某某编辑婴儿事件的刑法定性问题,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非法行医罪等三种观点。非法行医罪的观点得到了司法机关的支持。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贺某某的涉案行为不宜以这三种犯罪论处。面对基因技术的使用已经引发、可能引发的刑事风险,需要对我国刑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完善,以弥补法律的空白。为了防止滥用基因技术所造成的危害,需要增设妨害基因管理秩序罪;为防止在人体上非法进行基因试验,需要增设非法进行人体试验罪。 相似文献
12.
《北方法学》2021,(6):109-116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是我国刑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又一例证,立法机关增设该罪是基于我国目前的社会生活条件、司法实践的现状以及刑法教义学的理论成果作出的理性选择,不能将之视为情绪性立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交叉竞合关系,部分产生侵害不特定或多数人法益具体危险的高空抛物行为仍然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高空抛物罪中的"情节严重"属于内涵不清的综合评价要件,应当基于自由主义刑法的"法益保护主义"以及"并合刑主义"对之作出限制性解释,将抽象危险犯不利于法治的消极影响降到最低。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八)》在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规定上增加了兜底条款,修改了部分犯罪的构成要件,加大了惩罚力度,增加了食品监管滥用渎职罪等,但实务中问题仍层出不穷。通过对S省H市法院系统承办的所有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调研分析,发现其多发原因在于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该类犯罪多为共同犯罪且行为人反侦查能力强、违法成本低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不明。对此,应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归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性为行为犯,增加过失犯、扩大禁止令适用范围,如此才能更好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作。 相似文献
14.
15.
近期,徐州市十五届人大代表李宝俊的"挖洞事件"受到媒体关注。人们不禁提出疑问:像这样违法乱纪、挖人民墙脚的"挖洞代表",平时是怎么监管的?是什么原因使他这样有恃无恐、胡作非为?一些人大代表之所以反复任性违法、伤害人命、危害公共安全,无疑都是一个"人大代表"的光环在头顶笼罩。对人大代表监督管理的乏力,是现实中客观存在的事实,而加强对人大代 相似文献
16.
<正>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正式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涵盖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11种安全。"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对传统国家安全观、 相似文献
17.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防灾减灾救灾和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问题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虽然其中的"灾"主要是指自然灾害,不包括疫情,但是自然灾害与疫情同属于突发事件,防灾减灾救灾与疫情应对同为公共安全的重要方面,也同为事关国家安全的大事。汲取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教训,我们更加深刻理解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 相似文献
18.
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口袋罪”的嫌疑,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下隐瞒接触史、症状进入公共场所的定罪变得尤为复杂。借助基于2010—2019年中级以上法院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建构的定罪模型,可更具有操作性地预测隐瞒接触史、症状进入公共场所的定罪。经“危害公共安全”回归模型的预测可知,行为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不涉嫌适用“口袋罪”;经定罪模型预测,若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可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据此,隐瞒接触史、症状进入公共场所的定罪取决于如何界定罪过形式。隐瞒接触史、症状或拒不执行防控措施的故意不等于危害公共安全之故意,应根据客观方面类型化罪过形式。由于行为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应先判断有无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或过失,进而考虑能否认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无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过,再考虑评价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由于交叉竞合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法定刑大体一致,使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适用的可能性更大。 相似文献
19.
新冠肺炎疫情袭来,依法、科学、有序的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期间,群众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要知晓有关法律知识,坚守法律"底线",不造谣不传谣、不哄抬物价……配合好政府工作,共同打赢这场全民战"疫"。关于疫情防控,这些法律问题你应该了解. 相似文献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