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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周忠伟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5):116-120
群体性事件是我国的社会重大热点问题,是社会矛盾集中反映和激烈冲突的重要表现形式。近几年瓮安、孟连、陇南、石首等事件先后发生,对群体性事件的关注达到空前的高度,但公安学术界的灵敏度似乎不够。我们理应对一些问题进行新的论证。在贫富差距、住房、就业、医疗、环境污染、征地拆迁等一系列问题解决之前,在社会对话和解决的良性机制真正建立之前,可以预见,群体性事件在我国还将长期存在,学术界的关注和研究也将长期进行。不断追踪、探索、预测群体性事件中的新问题是学界同仁的共同责任。 相似文献
12.
和谐社会理念中的群体性事件及处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群体性事件是当前我国的社会矛盾之一,是社会不和谐的特有反映。考察近几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数量和社会关注程度,以“三农”问题为核心的现代农民或农村问题仍然是主导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方面,另外,就业、金融和贫富差距等问题也经常引发群体性事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处置群体性事件,应重新确立决策观念,理性理解事件的引发原因,并注意处置中原则的刚性和方法的柔性的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13.
从警察职务化犯罪看警务督察机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周忠伟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1999,(1)
以违法犯罪为主要标志的警察腐败问题是当今世界警界面临的共同问题。我国的警察违法犯罪已表现为职务化倾向,因此,其隐蔽性较强。实施警务督察,大力清理门户,是世界级的遏制警察违法犯罪的基本对策。面对警察职务化违法犯罪的基本特征,我国现有的警务督察制度在权威及有效性上还显乏力。要真正体现警务督察的功能,就要在督察体制上保证相应的独立性,在行为上具有一定的侦查属性。 相似文献
14.
周忠伟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2):51-54
江西省是群体性治安事件较为频繁发生的省份之一。引发事件的主要原因仍然是工人和农民的生活状况问题。入世之后,外资及外企对中国市场和工农业的冲击,可能会增加政府解决工人和农民生活问题的难度。以“三个代表”为指导,大力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建立有效的社会危机预防处理体系才是遏制群体性治安事件频发的根本之策。 相似文献
15.
教育信息化是高等教育现代化的需要,是深化教学改革、培养新型人才的需要,是提高学校管理水平的需要,教育信息化发展逐渐由量的扩张走向质的提高。高校在本科申办工作中要重视教育信息化建设,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全校齐心,从校园网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系统建设入手,注重媒体资源的建设和应用,注重网络课件和多媒体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服务教学科研,整体提升办学水平。 相似文献
16.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是指社会公共权力机构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实现社会治安综合稳定协调发展的目标和任务而规定的指导方针和行为准则,以及根据这些方针、准则制定的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战略、规划、计划、法律、法令、措施、条例、意见和办法等组成的体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治安之策。当前,我国应制定出更加“实用、规范、健全和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政策,实现“力量的综合、手段的综合和工作的综合”的目标。 相似文献
17.
周忠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8(2):111-114
借鉴国家的划分标准,可以将公安专科教育视为公安基础教育。在市场经济游戏规则的冲击下,公安基础教育在教育对象与教育目的两大基本要素方面都面临困惑。教育对象方面:分配形势恶劣,导致生源短缺,学校不得已降格以求,学生失去学习动力和兴趣,公安基础教育失去教育对象,并导致“公安教育产业化”、“招生并非招警” 两种值得商榷的观念流行。教育目的方面:“为公安机关培养、输送合格人才”作为公安基础教育的目的在理性上似乎还清晰可辨,但在教育进程中已变得有些模糊不清。要使公安教育的目的得以真正显现,应当强化公安基础教育中的精品意识或品牌意识,确保在社会竞争中的战略优势。 相似文献
18.
遏制街面犯罪的警务机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社会治安形势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发案形势总体趋缓,但街面犯罪仍然呈 快速增长之势。街面见警率低、现场抓捕率低、低破案率、群众自防意识差等都是街面犯罪持续高发的重 要原因。只有通过建立网格化巡逻机制、高效灵敏的快速反应机制、信息披露机制、流动人口管理市场机 制、打击机制、技术防范机制等,才能有效遏制街面犯罪,提高群众的安全感。 相似文献
19.
论警察权益的基本内容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以生存权或生命健康权为基础 ,警察权益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生命权 ;司法特别保护权 ;伤亡抚恤权 ;精神损害赔偿权 ;医疗救治权 ;特殊保险权 ;休假权 相似文献
20.
瓮安事件对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忠伟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6):22-25
“6·28”瓮安事件已经成为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标本性事件。事件在慎用警力、引导舆论抢占先机、尊重公众知情权、坚守程序正义以及防止地方黑恶势力借尸还魂等方面给了我们很有益的启示。面对利益博弈的现状.公安机关在处置工作中要有新思维,防止硬性打压和人为放大,从而轻易滑入处理政治事件或办理刑事、治安案件的轨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