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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在“一国两制多法”的格局下,内地与香港之间在监管机构设置、监管目标、监管方法、组织押犯劳动和学习、减刑与假释制度、释后就业等方面既有共同点,也有明显的区别.内地的监管机构设置科学应予以肯定,香港的减刑、假释制度的合理因素有借鉴的价值,如果实行“严判宽执行”的刑事政策将更切合现实情况。 相似文献
12.
胡增瑞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40-42
情节犯之情节仅指定罪情节,并不含有量刑情节。区分情节犯中的定罪情节和一般的犯罪情节, 及如何区分情节犯和一般犯显得相当重要。情节犯之情节的含义应当是指能够体现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和行为人 的主观恶性的一切法律事实,其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同时又具有不同的类型。 相似文献
13.
14.
从胡某案件人手,对国内外单独犯因果关系的学说进行了评述,并对共同犯罪因果关系的学说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肯定了毕克迈耶与牧野英一的共同犯罪因果关系学说的现代价值,以此为借鉴分析胡某案件中涉及的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提出考察本案因果关系应遵循的整体性原则,即共犯行为间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们互为条件、互相配合、纵横交错,具有单个犯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各共犯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无论是直接的因果关系还是间接的因果关系,都是一种不容否认的客观存在;共犯的因果关系还具有双重性的特征,即大因果关系与小因果关系.由此得出胡某与张某、江某均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的结论. 相似文献
15.
清代中国司法裁判的形式化与实质化——以《病榻梦痕录》所载案件为中心的考察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通过对汪辉祖自传所载案件的详尽分析,发现既无纯粹“依法裁判”的取向,也无全然按照“情理裁判”的做法。清代中国的司法裁判属于“形式化”与“实质化”的有机结合的类型,在司法裁判的“形式化”与“实质化”之间充满着张力。而其原因在于:其一,与皇帝集权统治和官僚体制的“照章办事”有关;其二,与“律”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以及“道”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关;其三,与巨型帝国的法律统一和乡土社会的人情、习惯有关;其四,与“民本”社会旨在沟通“民情”和哲学上的“权变”思想相关;其五,与传统中国的“审美秩序”有关。无论“命盗”案件抑或“婚姻、田土、钱债”案件,清代中国的司法官员都是在“律例”的前提下寻求“情理”的平衡,只是两类不同案件在“依法”或“准情”的程度上有所差异而已。 相似文献
16.
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也是“严打”整治斗争中重点打击的犯罪。由于司法部门对“户”的理解不一,对“入户”、“在户”与抢劫之间的关系认识不同,对抢劫过程中“当场”场所的变化的看法相异,导致颇多争议。本文就这些问题联系司法实践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7.
18.
19.
任强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10(1):107-112
公犯是罗马法的重要内容,在罗马社会中,国家对公犯进行公共调查和制裁最初是为了取代私人报复而出现的,后来才演变为对危害国家秩序和安全行为的制裁。公犯的扩张,体现了罗马国家对社会生活干预的加强,也体现了罗马国家集权主义的形成。罗马公犯诉讼及其惩罚的发展也显示了其刑事审判从简单的民众审判走向专业化审判的过程。 相似文献
20.
刘冰柯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8(1):25-32
研究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客观构成要件是认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关键。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司法机关调查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来源时,有义务向司法机关说明财产的真实来源而拒不履行这一说明义务,从而造成司法机关无法查明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的行为;本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其作为义务来源于法律上规定的作为义务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两个方面;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的不作为造成司法机关没有能够查明巨额财产真实来源的危害结果是本罪成立的必要条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据此,建议在保持本罪基本内容不变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修改,使本罪的设置和适用更加科学、合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