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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视野中的公平与效率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人类思想探索的恒久主题之一。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回顾了公平与效率之争在西方的演变过程,指出我们通常赋予公平的四种不同含义及其与效率的关系。结合公平与效率之争,作者探讨了建国以来我国实行的三种不同的分配模式及其更替的经济根源,提出在市场制度下分配制度上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就应实行“按资分配”制度并建立适度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分析了在以效率作为整个社会价值趋向的特定历史条件下,法理学走出困境的基本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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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我们经常讲,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但是现在可以说,只有中国,才能救社会主义。正是中国这么大的文明体,把社会主义真正优越的地方展现出来了。读了这本书,我有四点感受:第一,这本书的立意比较高,不是简单地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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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比较薄弱的学科恐怕是政治学。我对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成立的比较政治学系充满期待。为此,我想谈三点看法。第一,当下政治学研究面临的重要问题是政治学在大学学科建制中缺乏独立地位,政治话语往往由经济学和法学所左右,人们时常用经济逻辑或法律逻辑来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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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政治与法律的内在关系出发,系统考察了中央在引发广泛争议的吴嘉玲案件运用"人大释法"权力否定了香港终审法院对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解释.作者认为,基本法设置的解释机制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在实质上构成"最低限度的司法主权".在此基础上,本文细致分析了中央在此次"人大释法"中的政治考量以及由此形成"人大释法"的宪法惯例雏形.并且进一步指出中央在处理香港问题上采取的政治哲学包容了现代自由主义的法治传统、马克思主义中的共和主义传统和中国古典的儒家传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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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的监督权与法院的审判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如若要最终解决个案监督问题 ,理清“监督”的含义 ,那么仅仅停留在对监督的具体方式、内容的澄清上是不够的 ,因为在个案监督问题上的种种争议最终来源于宪政架构下的人大监督权和法院审判权之间的冲突。因此只有在宪政意义上理清人大和法院的关系才能最终解释为什么人大应对法院进行监督 ,这种监督的目标是什么 ;才能解释为什么人大的监督只能是一种对法院抽象社会形象和法官外部行为的监督 ,而这种监督不能涉及到法院的具体审判。(一 )分权的两种模式近现代宪政的发展史实际上是一部分权学说发展和实践的历史 ,政府权力的行使及其控制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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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上的宪政体制,大体分为三种模式:其一是超国家宪政,其二是神权宪政模式,其三是"国家-政党"宪政模式。本文集中介绍了巴克尔对中国"国家-政党"宪政体制的研究。"国家-政党"宪政体制来源于马克思列宁主义和苏联的实践,新中国成立后所确立的宪政模式也在这种传统之下。但是,这种"国家-政党"宪政体制在1982年以来进行了一场根本性的改革,开始迈向"单一政党宪政体制",即在党和国家分权的基础上,增加了法治的要素,确立了宪法最高地位,从而在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之间形成了一种动态的平衡。一方面,党作为社会价值规范的提供者,为宪法和法治提供了规范价值基础;另一方面,宪法和法治约束了党的行为方式,使其服从于宪法和法律。在此基础上,巴克尔提出了完善"单一政党宪政体制"的有关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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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上)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在本文中,我将讨论一种观点并试图为它辩护。霍姆斯法官等曾持有此种观点,他们也因此遭到了很多的批评。首先,我将说明,为什么对于英国人来说,霍姆斯仍将是法理学方面的一个伟大人物,无论他在美国的名声怎样变动沉浮。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拥有两种神奇的能力:一是想象力,这是英国法律思维中经常缺乏的;二是清晰性,这是英国法律思维中通常具备的。通过阅读霍姆斯,英国的法律人认识到:他们以前认为是固定不变的事情其实总是处于运动变化之中。在这一过程中,霍姆斯就像一位向导,他的话可能不会令你信服,有时甚至令你讨厌,但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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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世功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3,(20):239-251
本文对图示耐特的“大众宪法”观进行了全面的评述,认为图示耐特主张“人民宪法”的时候,主张取消司法审查权的时候,主张国会和总统的妥协,和形成共认的时候,事实上是在取消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最终剥夺了人民大众通过司法审查程序来制约“人民代表”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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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7月24日以司法解释作出了(法释[2001]25号)批复:[陈晓琪等以侵害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此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宪法司法化]的讨论。一些学者认为,这一批复涉及的人民法院依照宪法权利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第一起案例,是符合宪治要求的;也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宪法解释权,而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具有宪法解释权以及违宪审查机制值得研究。本文作者认为,目前国内[宪法司法化]的讨论更多地是从一般的法学原理和宪法理论来寻找支持宪法司法化的依据,而没有对中国的宪法条文进行仔细的分析和解释。因此,从宪法条文的具体规定来探讨最高人民法院的宪法解释权问题,以及宪法中已经确立的违宪审查机制,就成为一项迫切的理论工作。本文通过对宪法结论和宪法条文的具体解释,试图揭示出我国宪法已经确立的违宪审查体制,这种体制既不是美国的司法审查模式,也不是法国的宪法委员会的模式,更不是德国的宪法法院模式,而是司法机构和立法机构互动的二元违宪审查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