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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理论(一)个人信息的含义关于个人信息,国内外的立法认识并不一致,采用的称谓也不尽相同,有个人资料、个人数据、个人信息等称谓.如我国澳门地区个人资料保护法称之为“个人资料”,而我国内地一般称之为“个人信息”。关于个人信息的界定,学界各有侧重。齐爱民教授提出:“个人信息是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的总和,这些信息包括了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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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加索地区历来以民族众多、分布复杂著称,在不同时期发生过影响该地区乃至周边区域历史走向的重要事件。高加索地区特殊的自然、人文地理特点是该地区民族多样交织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发生在这里的历史往往带有鲜明的区域特征。"高加索山地民族联盟"的产生与发展,一方面是基于该地区极为复杂的民族分布状况,另一方面也直接与近代以来两次特殊的"窗口期"背景直接相关。不论是在俄罗斯帝国解体后出现的该组织的早期雏形,还是苏联末期再次登上历史舞台的其"继承"组织,都代表了高加索地区微小民族团结并谋求以共同体模式发展的尝试。但从主权国家的视角出发,此种带有"泛高加索主义"思想特点的实践,是对国家和地区安全的严峻挑战。可以预见,高加索的民族复杂性会因其他客观条件成熟而再次对地区局势产生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15.
《行政论坛》2019,(6):14-22
大数据反腐的本质是执行大数据技术,提升权力监督的制度绩效。从技术执行视角分析,大数据反腐技术执行的要素包括情境、结构和绩效。大数据反腐技术执行的情境包括大数据技术发展的客观情势、反腐信息不对称克服的内在需求以及反腐进入攻坚期的策略选择。大数据反腐技术执行的结构包括组织结构、制度安排以及相应的主体行动介入。大数据反腐技术执行的绩效主要体现在堵塞监督漏洞、规范政府行为、精准追查腐败、有效预防腐败。优化大数据反腐技术执行,需要推进标准化设计,提升大数据反腐技术的制度嵌入性;兼顾区域和系统,打破反腐数据资源共享的技术壁垒;规范使用范围,防控大数据反腐技术应用的风险。 相似文献
16.
《政法学刊》2019,(4):35-44
个人数据泄露、数据歧视等兼具法律和道德要素的问题持续困扰着社会,这些问题的解决难以仅仅凭借监管者单方努力彻底根治。在"数据共治"的大格局下,作为数据治理参与者的公司在保护数据安全、实现数据正义等方面的作用不可小觑。公司法中的"公司社会责任"制度能够为互联网公司等主动式参与数据治理提供一定的规范指引。在此语境下,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内涵以网络社群关系为起点,并在实用主义的导向下,可以类型化为数据治理原则、数据治理法律义务以及数据行业习惯。同时,借鉴国外"经设计的数据保护"等模式,将公司社会责任预先"嵌入"数据处理的整个生命周期之中,在解决"公司社会责任"规范可操作性差、缺乏约束力等弊端的同时,亦能为公司提供参与治理的正当性基础和基本路径。 相似文献
17.
郑曦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27(5)
随着信息时代、网络时代的到来,远程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已经成为刑事侦查的必要手段,但此种行为可能导致控辩力量对比失衡和侵犯公民隐私权及个人信息安全的风险。远程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往往具有侵入性,具有强制侦查的特征,属于广义之搜查,因此传统以隐私权保护之逻辑对其进行规制,具体而言包括外部的令状主义与司法审查和内部的审批两种类型。但隐私权保护路径存在不足,可以通过数据权利保护的方式予以弥补,例如区分远程在线提取的一般数据和敏感数据、增强对辩方数据权利的保障、明确有关机关应承担的避免数据滥用之义务等,从而实现刑事侦查中远程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制度的合理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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