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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保理合同章规定了保理合同、担保合意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三部分的内容。无追索权的保理本质上是债权买卖合同结合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买卖合同是债权转让的原因行为。有追索权的保理本质上是借款合同结合担保合意和债权让与担保。担保合意构成债权让与担保的原因行为,并决定债权让与担保中的清算义务。《民法典》第768条规定了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的数个保理人之间的优先顺序,确立了登记优先、通知次优的规则。在未登记也未通知时,引入了按比例分割债权的规则。尽管我国学说对于债权分割规则批评较多,但是这一规则的价值基础在于债权人平等原则。在债务给付可分的情况下,多数债权受让人之间形成按份债权关系;在债务给付不可分的情况下,多数债权受让人之间形成债权准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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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资本主义精神"透视近代民法中的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基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与近代民法的同构性,资本主义精神必然在近代民法上有所反映.近代民法的权利本位制度设计,其心理根源在于民法人的"权利意识".近代民法中人的原型是商人/资产者,商人/资产者的"赢利欲"是普遍的资本主义精神,它说明了民法人时刻保持"权利意识"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鼓励每个民法人尽最大努力,为权利而战.不宁如是,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各种形式的民事利益都可以换算成法律上的权利单元,并以货币单位计量.因而,一个合格的近代民法人,不仅要蓄养"权利感",而且还需要学会以一种冷静的计算精神对各项民事权利的经济价值进行估价和运算.由此,随着计算精神对近代民法人心理上的渗透和扩张,近代民法必然呈现(形式)理性化的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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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当代著名法学家汉斯·布洛克斯的经典教材《德国民法总论》近期被翻译成中文出版,但国内关于布洛克斯的学术背景的介绍比较欠缺,为弥补这一缺憾,本文先就布洛克斯的生平和著作进行简略介绍。然后对《德国民法总论》的结构框架和主要内容进行评述,指出该教材具有体系清晰、表达准确、语言简练、兼顾法学理论与司法判例的诸多优点。最后,为透彻理解布洛克斯运用的法学方法论,须深入研究当代德国法学思潮,在利益法学与评价法学的学术传统中评估布洛克斯。布洛克斯在《德国民法总论》中延续了由黑克开创的利益法学的法律解释论和法律虚造论,并在多处民法总则制度上运用利益评价方法进行分析,获得良好的理论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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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陆法系的近代民法深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弗里茨·维亚克尔认为,在17、18世纪,欧洲的法律科学、立法和法律实践都受到由启蒙思想赋予其新面貌的自然法学说的影响.尤其是在私法领域,理性法祛除社会生活中的非理性力量,诸如权力、身份、权威之类,并使得私法得以脱离罗马法文本和古老权威的束缚,开启近代私法自治体系的建构之路.[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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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喆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13(1):15-31
《物权法》第182条中的房地“一并抵押“系指共同抵押,“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是法律拟制的抵押,从而房地单独抵押时,仍然形成共同抵押关系。如果抵押人将房地分别抵押给两个债权人,则两个债权人在各自取得房地共同抵押权的基础上,形成重复抵押关系。解决房地分离抵押的最终途径是建立我国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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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喆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1,(1):74-80
《民法通则》中以“公民 (自然人 )”来表述民事主体 ,引起作者的研究兴趣。本文认为在西方语境中 ,民法上的民事主体的现实基础是市民社会中的市民。西方社会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认识市民 :自然状态中自然人享有自然权利 ,自然人带着这些权利步入市民社会 ,国家只是为了保障个人权利而存在。所以 ,在民法用“自然人”表述民事主体蕴涵着天赋人权的价值理念。我国清末以来 ,移植西方民法 ,曾使用自然人一词。但是 1 949年建国以后 ,中国民法以“公民”来表述民事主体 ,直至《民法通则》中再次出现自然人。这一过程是如何进行的 ?我国民法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哪些变化 ?笔者将借鉴语言哲学的研究成果来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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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喆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1,(6):3-6
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批复》。这一批复发布后,在宪法学界引起了巨大反响,不少学者相继发表文章,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但也有一些学者则表示了不同看法。为了进一步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本刊举行了专题研讨会。以下是本次研讨会中的部分发言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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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增信措施有保证合同说、无名合同说、债务加入说和对赌协议说四种学说构造。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6条的上下文看,该条文的内容有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将增信措施解释为保证合同。但增信措施的运用领域复杂多样,应根据其交易结构、交易习惯和行为目的进行意思表示解释。在结构化金融和信托管理计划中使用增信措施,并不存在被担保的主债权,不需要按照保证合同解释。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增信措施起到合法的保底作用,也不宜解释为保证合同。即使在一般的金融交易领域,增信措施有避免担保被计入企业财务报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保证合同各项限制性规则等意义,于此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将增信措施解释为独立的无名合同。如果增信措施的保证意思表示明显,则当然要适用保证的规则。如果增信措施被解释为无名合同而非保证,也可以考虑类推适用保证合同的规则,包括保证合同主体资格的限制、保证合同的书面形式、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以及保证中的债权转让或债务人变更的后果等规则。但是,关于保证的从属性、保证责任范围、一般保证推定、保证期间、保证人援引主债务人抗辩事由等规则,不宜类推适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