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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解是中国在世纪之初由人民法院发起的一种调解样式,其快速勃兴对于扩大调解适用范围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大调解的实践背景下,立案调解宜广义理解为在立案阶段由人民法院主导进行的调解。西方国家多门法院系统的实践对于我国立案调解机制的建构具有启发意义。人民法院需要在保持司法品性的前提下对接大调解。立案庭可以被改造为类似多门法院系统的案件甄选和转介机构。构建立案调解机制的重点在于实现三调联动,并正确处理与诉权保障的关系。此外,人民法院还可以通过法定方式提升立案调解结果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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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民主、公正是现代司法建立权威的基础.充分尊重并保护诉讼利害关系人乃至社会公众的程序参与权有助于法律权威的建立,从而消弭纠纷.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在其衍变过程中实现了民主精神与现代司法理念的圆融,在保障公众民主参与审判的同时又兼顾了司法的专业化,维护了司法独立.我国的陪审制度也应该从国家本位走向权利本位,实现适当分权下的法官和陪审员的权力制衡,以改变司法实践中陪审制度形式化的现状,发挥其民主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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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起诉是颇具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其目的在于扶助弱势当事人走进法院、接近司法.检察机关是支持诉讼最重要的主体.然而,由于立法的简陋和欠缺,以及重视程度不够,实践中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发挥作用的空间十分有限.支持起诉的对象为侵权案件中的受害人,应该规定“受害人有起诉意愿,但因为客观原因难于或惧于起诉”为适用条件.支持起诉因其福利性而区别于督促起诉制度,因其适用条件和功能的不同而独立于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制度.支持起诉人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诉讼代理人,必须通过立法来清晰界定支持起诉人与法院、支持起诉人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应赋予支持起诉人作为独立的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其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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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对于新《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先行调解规定的理解及实施还存在较大争议。调解之"先行"必须与特定的时间节点相比较才有意义。从体系解释及术语使用规范的角度解读,先行调解是当事人将纠纷起诉至法院之后,在立案之前进行的调解。先行调解的适用条件"适宜调解"强调的是不能违法调解或不应在案情复杂、当事人对抗激烈之类的纠纷上徒劳消耗资源,是否"适宜调解"宜采取个案判断的方法。人民法院既可以通过立案庭或专门机构实施先行调解,也可以将纠纷委派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构,在先行调解中实现三调联动。调解协议只具有普通民事合同的效力,但通过诉调对接,即当事人自愿选择立案签发调解书和启动司法确认程序两种方式,能够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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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恩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2,27(6):60-66
民事立案制度应该具有确认诉权、保障诉权行使和案件分流的功能。我国实行立案审查制,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遵循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但在权力本位的立法之下,当事人不能参与立案审查程序,两便原则被演绎为审判利益取代诉权成为是否立案的决定性标准。立案制度出现功能梗阻。重构立案审查制的核心在于维护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立案程序中应该建立对于审判权的诉权和检察权的双重制约机制,并通过立法鼓励、规范立案调解的适用,实现程序分流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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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新文化运动之后 ,中国的历史学面临着科学化的任务。很多学者为此付出了艰辛的劳动 ,但由于种种原因 ,没能完成这一任务。只是到了 1930年郭沫若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一书出版后 ,中国的历史学才开始步入科学化的轨道。对此 ,人们鲜有论及。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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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化进程中的社区建设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大规模流动,外来人口成为城镇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推动我国城镇化进程的重要力量.据预测,未来30年,我国城市人口比例将达到70%,城市人口将从目前的6亿人上升到10亿人,将有约3亿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定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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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与节制:一个有关“审判阴影”的悖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是以自治为目标的调解正当化的首要原理。在现实实践中,纯粹的合意取得面临诸多障碍,合意贫困化的现象在各种调解模式中都有可能产生。在当事人自主交涉的场合,力量的不均衡和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交涉中恣意的蔓延,以审判阴影覆盖交涉过程、围绕法律判断凝炼合意以抑制其中的恣意因素成为必要。审判阴影覆盖的路径可以划分为一般路径和特别路径。特别路径的审判阴影的覆盖在抑制恣意的同时又可能损害自律这一调解本质属性,反过来又成为另一形式的合意贫困化生成的契机。审判阴影也要有所节制。调解这一难解悖论提醒我们,无论是审判阴影的传递亦或是审判阴影的抑制与自我收缩,都应该也只能将提高当事人的自治能力奉为圭臬。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