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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2.
如何安排保险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受偿顺序,是在保险代位权介入受害人损害救济体系而对复数权利进行调节之后的衍生性问题。一般认为存在被保险人优先模式、保险人优先模式和比例分配模式三种处理规则。然而,三种处理规则在不同法系之中有着不尽相同的表现形态,我国保险立法和实务应在权利划分和权利行使两个阶段处理受偿顺序的问题。受偿顺序的安排并非是简单的规则选取,而是复杂的体系运作,需要系统化的解决方案。受偿顺序的一般规则应是被保险人优先受偿规则。但是该一般规则在特别法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下可以例外排除,而改为采取其他处理规则。除此之外,追偿成本的承担和超额利益的归属也需要在一般规则之下加以特别处理。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成的背景下,对于具体法律条款的适用、解释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建构的讨论将成为研究的主要任务。本期专题汇集呈现民事法学者在此方面的研究努力及其成果,以期推动基于法解释的法学研究的深入。  相似文献   
14.
传统的物权债权区分理论遭遇现代性困境,物债区分相对性理论应景而生。解读方法存在问题,并不当然地表明解读对象本身也存在生存危机。物权债权仍然是两种彼此独立、明确界分的财产权利,但须理清方法逻辑,而不必弱化后作为权宜之计,或者彻底否定后推倒重来。物债区分的真正基础不在于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区别,而是支配权和请求权的划分。物债区分是财产权的基本而非周延性分类。所谓的债权物权化和物权债权化的诸种例证皆可以在物权债权相互区分的体系中找到应有的定位。  相似文献   
15.
“流转”一词属于政策话语,并非是谨严的法律术语。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言,“流转”一词遮蔽了物权性流转形式与债权性流转形式的实质区分,“流转”这一抽象概念应在物权立法中扬弃,而改成在物权立法中直接规定获得允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流转的具体形式,债权性流转的具体形式则原则上可以自由创设,只是不得规避法律,并且受到监督。通过对实践中的物权性流转形式的规范化概念整合,得出转让、继承、抵押、入股和信托五种形式。除了信托暂缓待议之外,转让、继承、抵押、入股都应当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流转的具体形式直接在物权立法中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16.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于网约车情境下的法律适用应当区分不同的场合和险种。家庭自用车注册为快车或专车的情形,一般应适用通知义务;注册为顺风车的情形,一般不适用通知义务;接受代驾服务的情形,绝对不适用通知义务。但前两种情形,可分别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举证推翻。除一般商业险外,交强险也应适用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网约车情境下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适用须满足三项前提条件: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条款;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人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未因保险人明知或应知危险增加,或保险人事先声明不必履行而免除。因一般商业险和交强险的政策目标与价值取向存在差异,对二者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宜采有所区别的双轨制设计。  相似文献   
17.
武亦文 《求索》2023,(6):121-132
习近平卫生健康法治观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植于中国特色卫生健康法治实践的沃土,具有深厚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底蕴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蕴含着清晰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及实践逻辑,内涵十分丰富。习近平卫生健康法治观的本质特征在于坚持党对卫生健康法治的领导,包括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根本价值立场在于坚持卫生健康法治建设以人民为中心,即要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第一位、坚持把大健康理念融入法治建设各个环节、坚持法治建设依靠人民;关键抓手在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卫生健康法治体系,要加快形成完备的卫生健康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卫生健康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卫生健康法治监督体系及有力的卫生健康法治保障体系;宏大意旨在于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要支持联合国和世界卫生组织发挥关键作用、鼓励大国承担更多国际责任,落实共商共建共享全球卫生健康治理观,实现全人类和世界各国的健康发展。习近平卫生健康法治观为坚持走中国特色卫生健康法治道路提供了理论支撑,为世界卫生健康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彰显出科学理论强大的创新性及生命力,具有鲜明的时代价值。  相似文献   
18.
统一、完善、稳定的保险给付立法对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公平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目前存在给付条件不一、给付方式各异、给付质量欠缺保障等碎片化问题,亟待统合式的规范设计。就给付条件而言,应当明确有权申请给付的主体不受年龄限制但须缴纳保费达特定年限,建立阶梯式的“失能”等级体系及其认定标准,同时确立兼具独立性和专业性的失能评估机构。就给付方式而言,应当以实物给付为原则,有条件地引入现金给付,建构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险实物给付护理体系,根据被保险人的失能程度提供差异化的保险给付,并且将预防理念融入给付规范之中。就保险给付质量保障而言,应当建立“结构”“过程”“结果”三位一体的护理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并分别从结构、过程、结果三个维度构建相应制度和规范,以提升长期护理服务的可及性、有效性、安全性、协调性与公平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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