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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发端于德国行政法(特别是警察法),其主要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相称性原则(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如果从比例原则的视角来审视当下中国的社会管理乃至国家治理,我们就会发现,貌似复杂凌乱的社会管理并非没有规律可循,也不是毫无经验可依。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应遵循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则:一是不能欲治反乱。无论是在制定社会管理措施时,还是在进行具体的社会管理时,管理手段必须有助于管理目标的达成或者至少部分达成,不能愈管愈乱,适得其反。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在社会管理中,尤其重视三个方面的问题:(1)应当将社会看做是一个统一且有机联系的整体,在进行社会管理时,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地进行管理,而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进行系统的规划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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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城市化过程中如何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是我国当前土地制度深化改革亟需处理的重大问题之一。通过研究土地发展权的知识源流和制度变迁过程,以及其与土地所有权、土地规划管制、征收补偿标准、公共利益(比如耕地保护)等问题之间的关系,可以发现,土地发展权是土地所有权的组成部分,土地规划管制是作为主权者的国家对土地发展权的干预和限制,而非土地发展权的来源。部分土地增值收益返还社会并无不当,因为土地增值的出现确实与诸多社会因素有关,但实现这一目标的方式应当符合比例原则。为此,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要实现从"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低征高卖"方式向"市场价格补偿+合理征税"方式转变;在耕地保护、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的维护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要实现从"土地发展权国有化+建设用地指标管制"向"规划管制+发展权市场化交易"方式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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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央地关系的合理建构取得了很多突破性的制度创新和发展,这对于中国在全球化时代应对各种危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不过也依然存在亟需解决的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理清国家公务与地方公务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之上实现央地关系的法治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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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现行宪法第120条明确禁止法院对议会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被称为西方世界抵制违宪审查的“最后堡垒”。然而,这一规定并非没有争议。自1848年以来,荷兰国内围绕违宪审查展开了长达160多年的争论。特别是1980年代以后,荷兰法院频频依据宪法第94条对国内法进行“条约审查”的做法使得这种争论变得更加复杂。为什么荷兰人允许法院进行“条约审查”却不允许法院进行违宪审查?这需要从荷兰人特殊的法律观、特殊的宪法、以“波德模式”为核心的国家治理模式以及国际法的影响等方面予以考察。荷兰的经验表明,人权保护是世界各国的共同任务,但为了保护人权而允许司法进行违宪审查却并非普世且不可替代的真理。为了实现保护人权和维护法律秩序统一和谐这两个目标,每个国家应当在尊重本国国情的基础上进行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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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主要关注公民和议会两者之间不断发展的关系,意在分析公民对议会的期望是如何转变的,以及议会、政治家、议会工作人员对此做何回应。就信息与沟通方面,各国议会正在通过采用新的信息技术以提供更多的接触渠道和信息,但这项工作依然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而议员的代表性以及议员如何在公众压力下充分地表达自己等方面,同样面临许多困惑。作为一个被选举出来的政治家,议员仍然是那些没有职位描述的职业之一,几乎没有规则来指引他们,作为一个政治家应该如何代表以及代表什么,依然需要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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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主义法学、法律监督理论与检察权本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雪阳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23(5):84-89
对于检察权性质的讨论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逐步受到人们的关注.然而众说纷纭的背后,本质主义思维和法律监督理论一直在暗中主导着人们的思维模式和讨论路径.从对本质主义思维和法律监督理论批判入手,突破现有的思维框架,才能真正认识到检察权的本质,即其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属性的特殊权力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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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雪阳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0,(1):112-124
本文将从公法的视角,分别运用“意识形态-社会现实”和“权利-义务”两个分析框架,重新梳理过去90年间(1921—2010年)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史,从而一方面向人们清晰地展示在不同“集体化”或者“被集体化”阶段——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以及后人民公社时代,中国的农村土地产权到底发生着怎样的“权利-义务”变化,另一方面,解释这些制度变迁背后的深层原因也将是本文的重要工作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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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现代人民主权和民族国家理论的产物,“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不仅是指成文宪法在规范位阶层面构成了国内法的最高规范,而且是指成文宪法的规范内容构成了国内法的根本规范。对于拥有成文宪法典的国家而言,宪法可以视为法律体系的“总则”。不过这一结论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法律内容都必须来自宪法,因为宪法中边界控制性规范为下位阶部门法设定的是“不可逾矩型框架”,其并不需要后者从宪法规范中找到内容依据。宪法中内容设定性规范为下位阶部门法设定的是“内容填充型框架”,确实需要通过立法具体化予以落实。相对于“法律草案合宪性说明”制度而言,“宪法依据条款”只是落实宪法内容设定性规范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的次优立法技术方案。就2023年新修改之后的《立法法》建立的“法律案合宪性双说明”制度而言,如何确保法律草案既落实了宪法内容设定性规范,亦不违反宪法边界控制性规范,是该制度实施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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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劣性审查机制的引入是澳大利亚行政法领域自1970年代以来最为重要、最具革新性,也是最有争议的制度改革。由行政上诉裁判所进行的优劣性审查旨在弥补司法审查的缺憾,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公平、合理、经济、非正式和快捷"的行政救济,并帮助行政机关做出"更正确或更完美"的行政决定。梳理和研究澳大利亚优劣性审查机制,对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