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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020年,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心任务,奋发进取,积极作为。一年来,涉外立法、对外交往、涉外发声、自身建设等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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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上海市虹桥街道办事处等4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批基层立法联系点正式成立,一种全新的、立足基层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立法的民主立法形式应运而生.6年多来,全国基层立法联系点数量不断增长、工作形式不断创新,架起连接百姓与最高立法机关的"连心桥",推动民主立法、开门立法不断走向深入.  相似文献   
14.
在这次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贯彻省委有关工作安排,充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和优势,在作出疫情防控相关决定后,还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高频度开展疫情防控法律法规汇编和解读工作,多措并举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  相似文献   
15.
立法法》修改后,辽宁省9个"设区的市"获得地方立法权。2015年至2018年,9个新增立法权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积极行使地方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31件,包括地方立法规则的事项以及城乡建设与管理和环境保护的事项。从两大类地方立法的范围看,存在地方立法的缺位和越位问题,需要在未来立法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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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论坛》2019,(5):143-148
行政—立法关系在任何层级的政治系统中都是核心和关键。我国地方人大是地方民主法治建设的主体,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本研究以我国地方行政—立法关系为研究对象,从制度设计和功能的视角对我国地方政府和人大间关系进行阐释。由于行政—立法关系之间存在的张力,不同的地方实践形成了不同的实践模式,以北京市行政—立法关系的实践为典型案例分析发现,可以将我国地方行政—立法关系概括为三种模式,即人大主导的行政—立法关系模式、合作型行政—立法关系模式以及竞争型行政—立法关系模式。  相似文献   
19.
《北方法学》2019,(3):5-16
损害赔偿责任,依其是否以加害人有过错(过失)为要件,主要可区分为有过错之加害行为及无过错之加害行为。因其间在事实特征上存在有过错及无过错之区别,其规范需要因此可能不同,而在规范规划上必须区分为二个类型:将有过错之加害行为规定为侵权责任;将无过错之加害行为规定为危险责任。分别按其类型特征规划其赔偿责任之成立要件及理赔的方法。德国立法例采侵权责任与危险责任在不同法典并立的立法模式,而中国立法例采合并立法之模式,将侵权责任与危险责任一体规定于《侵权责任法》一部法典中。《侵权责任法》第6条及第7条虽分就有过错之加害行为及无过错之加害行为加以规定,但未因此分别称为侵权责任及危险责任,而通称为侵权责任。并就无过错之加害行为,基本上亦规定其加害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其规定之有过错之加害行为及无过错之加害行为的责任要件虽然不同,但并无特别凸显其应有不同之法律效力的规定。特别是对无过错之加害行为的责任,并未一般地附以责任限额及强制责任保险之配套要求。该种不同,将来在其适用之实务上的发展究竟产生什么影响,今后在比较法上值得注意。  相似文献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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