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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帮助收取毒资,属于事中帮助犯,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在具体认定贩毒数量时,应正确适用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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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被告人口供的证据价值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传统观点认为,同案被告人与案件结果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其不具有证人资格。随着世界范围内证人资格的扩张,案件的利害关系逐渐与证人资格脱离开来,同案被告人开始取得了作证的资格,其供述可以作为证人证言使用。当然,同案被告人与案件利害关系的强弱影响到其证言的证明力。具体来说,同案共犯之间由于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其口供在一般情况下需要补强;而同案非共犯以及非同案共犯与案件不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其口供证明力较强,无需补强即可作为定案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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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伟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9(6):23-28
传统诉讼理论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认为证明责任完全由控方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然而,在对抗制诉讼模式下,被告人在针对指控提出某些辩护主张以证明被控犯罪的某些要素不存在时负有证明责任。当然,与控方所承担的证明责任的性质与要求不同,刑事被告人所承担属于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只需达到"盖然性占优势"的程度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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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是用来调整人们日常行为的规范,应尽可能使用普通用语.不仅如此,在面对规范用语的时候,有时需要从普通意义上去理解,这就是所谓"规范用语的普通化理解"现象.对于我国刑法中多次出现的"罪"、"犯罪"及"犯罪分子"等规范用语,不应机械地套用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从规范意义上将其理解为是指经过法院依法判决的犯罪行为及犯罪人,而应当从普通的意义上来进行解释,将其理解为裸的事实行为,以及实施了该事实行为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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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伟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3(3):48-53
证明责任分担依据决定着各诉讼主体对证明责任的承担,并决定着诉讼的最终结果.在刑事诉讼中,传统理论对证明责任分担依据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诉讼法领域中进行.事实上,我们从世界各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担的现状中可以看到,控方一般只对犯罪本体要件承担证明责任,而对排除犯罪成立的要件包括"阻却违法事由"与"阻却责任事由"则由辩方承担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上述分配实际上根源于实体法领域犯罪构成的推定机能,正是这种推定机能使得证明责任在控辩双方之间进行了合理地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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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是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同时存在的范畴,构成了二者之间的联结点。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选择的依据,实际上源于实体法中犯罪构成体系的推定机能。我国犯罪构成体系源自前苏联,前苏联在改造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时,在内容上抛弃了违法性要件,并在结构上破坏了其层次性,导致该体系推定机能的丧失。为此,需要恢复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推定机能,以实现犯罪构成对刑事诉讼证明问题的指导功能,实现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一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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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明标准理论首先要求根据所要证明罪行轻重的不同,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在死刑案件中,当控方证明无法达到“排除一切可能性”标准时,需要通过降低对被告人权益的剥夺程度,来获得证明标准的降低。其次,控辩双方在诉讼中所适用的证明标准也不同,控方证明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辩方证明只需要达到证据占优势即可。此外,证明责任的内涵包括“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两个层次,被告人所承担的仅仅是“提供证据责任”,其只要针对其抗辩主张提出证据使控方主张形成争点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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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重新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死刑的严厉性与不可逆转性,各国在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选择上至为严格。我国《刑事诉讼法》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证明标准,该标准系从正面肯定的角度围绕着控方入罪而展开,难以体现辩方行为在证明活动中的作用,不利于死刑错判的防止。为此.应当从反面否定角度来选择“排除一切可能性”作为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在适用这一标准时,还应当正确对待“疑罪从轻”原则,并确认合议庭一致同意才能判处死刑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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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制度是我国的独创,该制度形成于建国初期,并被1979年刑法典和1997年刑法典所确认。我国1997刑法典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该规定表明,死缓制度在我国是作为一项刑事实体法制度而存在的,在犯 相似文献
20.
聂昭伟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19(3):87-92
侦查工作的质量决定着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成败,错案的发生往往源自侦查阶段的证据收集瑕疵。笔者以当前已知的33个死刑错案为样本,探析死刑错案的原因并提出预防对策。首先,需要加大侦查投入,使侦查重心从口供转向物证,摆脱对口供的依赖。其次,为有效防止目击证人指证证据以及被害人辨认证据失实,需要遵从正确的指证与辨认规则。再次,对侦查中收集到的物证或痕迹,应尽可能采用准确性较高的鉴定方式进行鉴定。最后,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品格证据,尽管可以用于确定侦查方向,但是应当防止直接将其作为据以定案的关键证据使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