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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瑶芝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92(5):57-61
民事执行以实现债权为目的,债权人通过向执行机构行使强制执行请求权进而实现债权。民事执行活动因债权入、执行机构、债务入三方主体的参与而形成三面法律关系。基于权利、义务的对价关系,债权入债权的实现程度与债务人义务履行程度存在对应关系。同时,由于执行的强制性,债权的实现程度又与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密切相关。民事执行难是债权实现的困难,其对应的是义务主体义务履行的缺失。为有效地实现债权,应明确、规范执行机构的执行权并采取可能措施强制有能力的债务入履行义务。民事执行程序的修改在上述方面虽有明显的体现,但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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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瑶芝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4):26-30
从渊源考察,法官异地交流的产生与法官职业长期行政化管理密不可分。由于社会条件的巨大变化,法官异地交流的反腐功能进一步弱化。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目标指引下,现行法官异地交流的价值功能,有必要进行重新认识和构建。法官异地交流制度应考虑法官职业的稳定性、专业性、独立性,追求人才资源的适当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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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救济是为了矫正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而设立,现行执行救济适用以民事诉讼法规定为主要规范依据,偏重于补救型救济。从体系化构建的视角,执行救济的适用规范涵盖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其制度设计应以实现程序正当、实体公正价值为综合考量,重视发挥执行救济预防及补救的双重功能,合理解决执行救济的竞合问题,以便更好地实现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和案外人利益的平衡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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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作为解决民事纷争的重要组成,二者之间既有密切的联系又存在原则性差别。非讼程序具有不同于诉讼程序的程序机理,程序简单、迅速。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通过适用范围的区分,在程序功能上形成互补。诉讼程序侧重于争讼纠纷之解决;而非讼程序则主要着眼于纠纷之预防。我国目前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界分存在范围不清,非讼程序机理不明等困境,故有必要在明晰程序机理的前提下,对目前非讼程序设计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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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离不开研究对象之确定及研究方法之选择,而研究对象的范畴通常又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研究方法的运用。传统法学所认知的"法律"是一个相对封闭的规则体系,规则自然而然地成为法学研究的重点。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与其他部门法学一样经历过规则中心主义,即围绕民事诉讼立法,探讨立法的框架,条文的逻辑构成及对规则的内容进行立法解释、文本解释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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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门基本法》的原则指引下,现阶段,澳门与内地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具体规范主要由双方签订的三个《安排》构成。三个《安排》在立法原则上坚持了“一国两制”框架下的各法域平等原则,在模式选择上采用了“协商签订协议模式”。这为两地民商事方面的全面司法协助提供了规范性基础。而随着两地经贸往来的增长、民商事案件的增多,两地亦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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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简易程序适用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舒瑶芝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86-89
在遵循最低限度的“正当程序”要求的前提下,出于当事人的合意选择,仲裁简易程序的适用能够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结合,充分体现仲裁的优势。建议修改现行《仲裁法》中关于仲裁程序的若干规定,在《仲裁法》中明确规定仲裁简易程序的适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