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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是偏重于社会权性质的基本权利,其法律效力如何历来是宪法学界争议的焦点问题。德国等西欧学者提出了“方针指示”、“宪法委托”、“制度保障”和“公法权利”四种观点,日本学者也提出了“纲领说”、“抽象权利说”、“具体权利说”和“法定权利说”四种基本相同的观点。我国宪法学界的主导理论决定了我国受教育基本权利还只是立法者的方针指示或纲领。但随着中西法律文化日益相互借鉴与吸收,以及我国受教育权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发展,“法定权利说”越来越受到青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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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权司法救济之宪政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社会权是与自由权同等重要的宪法权利。透视各国宪政实践可以清晰地观察到,社会权宪法化及其救济司法化的趋势业已形成,并以三种方式呈现巨大的发展潜力。一是宪法明确规定社会权,并视之为主观权利予以直接司法救济;二是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权,但确立了司法审查,通过适用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原则予以间接司法救济;三是宪法规定社会权作为国家政策指导原则,且视之为客观权利予以间接司法救济。很明显,社会权具有一定范围和程度的可诉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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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权与自由权区别主流理论之批判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之间存在明确而具体的区别,但它不同于社会权与自由权之间的区别。主流人权理论所谓社会权与自由权之间的“义务区别”、“冲突区别”和“效力区别”都是虚构的、错误的。每一项权利都与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相联系;相应地,与社会权一样,自由权之间也存在相互冲突;社会权对国家不仅产生政治和道德约束力,也产生与自由权同样的法律约束力,并在一定范围和程度内产生可由司法裁决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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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和个体公正的统一,并最终通过个体公正即法官对具体纠纷的正确裁断体现出来,因而司法公正也即法官角色行为的正当性。法官角色行为正当性的主要依据乃法官的伦理道德,因此,法官伦理道德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内容。法官的伦理道德影响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司法权威,应从各方面加强对法官伦理道德的培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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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是国人目前普遍关注热点,农村发展没有质的进步,农民人权保障缺失,农民人权与农村发展双双步入困境。农民人权是农村发展的目的,也是农村发展的手段;农村发展以农民人权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基于二者的极大关联性,引入博弈论分析方法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在博弈模型中,"策略"是对农民人权与农村发展的行为假设。经过纯策略和混合策略的博弈,农民人权与农村发展达成一种利益均衡的契约,这种契约产生的合作共赢的结果,称为"结局"。而对这种结局进行评价称为"效用",表现为以农民人权度量农村发展的评价标准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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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权权利冲突在我国目前屡见不鲜,是一个现实的急待探讨的问题。其表现在不同的权利主体、权利自身因素、不同法律价值诉求、立法与立法之间。而平等权是一个自创生的系统,由于平等权权利冲突导致其自创生力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一种机制,所以,体制的完善、经济的全面发展、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健康平等权心态就是平等权权利冲突的平衡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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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权功能是劳动权的首要功能,以防止国家权力的干预、为公民创设"自由空间"为旨趣。公民劳动权的起始之处,即国家权力的终止之所。防御权功能属于"主观权利"范畴,公民享有"不作为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尽管我国《宪法》未规定劳动自由,然而,从"事实"与"规范"二维度看,防御权功能亦是我国劳动权的题中之义。劳动权的防御权功能之实现仰赖国家履行"消极不作为"的"尊重义务"。尊重义务是劳动权保障的根本义务,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是尊重义务的主体,行政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尊重义务的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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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权的本真含义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学术界关于生存权含义众说纷纭。生存权是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和社会关系中,公民应当享有的、由国家依法保障的使人成其为人的最基本权利。生存权的本真含义包括四个层面:生存权的本质是使人成其为人的最基本权利;生存权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生存权的主体是所有公民,义务相对人是国家;生存权的内容是最基本的生命保障权、最基本的物质生活以及文化生活保障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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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民权利的平等保护不只是一般法上的权利保障问题,其既是法学的根本任务,在相关学科视域下也具有同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哲学上看,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尊重人的尊严的具体表现,符合功利主义经验评判。从社会学上看,是在二元社会体制下实现帕累托最优和缓和社会冲突的客观需要。在法学上,既是法律平等原则的基本体现,也是我国宪法的内在要求。在经济学上,不仅事关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而且是判断发展观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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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市场中行政立法成本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立法成本是行政立法相当重要的课题,它关系到行政立法的效率和质量,关系到法治国家的建设,关系到社会秩序的好坏.在法律市场中,行政立法成本有着丰富的经济学理论基础,其可分为动态行政立法成本和静态行政立法成本.我国行政立法在成本控制方面还存在着诸多不足,表现在行政立法生产成本高,机会成本高,交易成本高,边际成本递增.因而应从控制行政立法数量和质量、加强行政立法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优化有限行政立法资源等方面来限制行政立法成本.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