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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刘勰在《文心雕龙.体性》篇提出了"体由性定"的文学思想。按行文的内在理路,刘勰应该阐明文体创造的根本动因,即创作者的思想情性问题;但是刘氏选择用低层次的"形式训练"(摹体以定习)的办法来创造文体,并视之为"文之司南"。故此,刘勰在阐发如何解决根本问题的途径上,出现了理论漏洞,这是刘勰在面对理论困境时使用了"分身术"的缘故。清代学者章学诚在《文史通义·质性》诸篇对《体性》篇的理论漏洞做了修补。 相似文献
142.
143.
“彩铃”是一种非通过信息网络进行的交互式传播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予以规范,但我国《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定义时,并没有规定必须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非通过信息网络进行的交互式传播行为从字面而言都可能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导致对彩铃的定性存在误区。彩铃是通过电信网进行的、同时异地的互动式机械表演行为,应受到表演权而非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范。未来三网融合必将促使法律上也进行整合,因此有必要规定一项广义的向公众传播权利,三网融合后通过互联网、电话网和广电网进行的向公众传播行为,不管是交互式亦或非交互式,都可统一由向公众传播权规范。 相似文献
144.
物权法定主义是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各国物权法采用的基本原则。从物权的特有属性,社会作用以及交易安全便捷上分析,可以得出物权法定原则存在之必要性;另一方面,从立法逻辑、私法自治以及权利体系上考查,物权击定原则又存在局限性。本文通过对物权法定之“法”的界定,将其扩张至司法解释,运用司法解释灵活性、权威性的特点,可以有效缓解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性,克服物权法定的僵化与滞后。 相似文献
145.
以著作权许可合同禁止反向工程的实施和兼容软件的使用,已成为软件产业通行的商业策略。作为一种私人主导的权利配置方式,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虽然导致使用者承担了超出著作权法范围的义务,并引起了意定权利与法定权利的冲突,却有助于降低软件利用的交易成本,弥补著作权法对功能性作品保护的不足,并激励权利人选择能够发挥软件最大效用的商业模式。因而在竞争性市场条件下,应允许权利人以著作权许可合同实现私人造法,但在软件构成垄断且合同条款具有阻止其他软件进入市场的效果时,需引入反垄断法进行干预。 相似文献
146.
拓宽学习视野 改善学习方法——对学习型党组织学习路径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广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桂海论丛》2011,27(1):41-44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积极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的要求,指明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正确方向。建设学习型党组织,需要创新学习方法,把握全会提出的三种学习方式:一是向书本学习,坚定信念,立德储能;二是向实践学习,增长才干,历练作风;三是向群众学习,收获智慧,增进感情。 相似文献
147.
由于现有立法的缺陷,通过网络以单向方式传播作品的作为既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也无法纳入广播权的保护,成为权利真空地带。针对我国现有立法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规制的不足,有两种改进路径可供选择:一种路径是修改广播权的定义,使之能够规制直接以有线方式进行单向传播的行为;另一种路径是创设“向公众传播权”,整合现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内容,将所有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进行传播的行为均纳入其中。 相似文献
148.
目前学界与实务界对加框链接如何进行规制存在分歧。WCT规定的向公众传播权制度在世界范围内为规制加框链接提供了统一的法律框架。应适用"新公众标准"将加框链接纳入向公众传播行为的范围,即在加框链接产生了著作权人授权首次传播所预计公众范围之外的公众(新公众)时,其属于向公众传播行为,构成直接侵权。从法历史学角度考察,"新公众标准"经由德国著作权法与欧盟版权法的冲突与协调而产生,在向公众传播权能协调实现法的安定性与灵活性的一般化问题上获得了普遍意义。经法政策学评价,该标准成为协调排他利用与开放获取之社会理性冲突的基石,其适用范围能保障责任风险的合理分担、社会成本的适度维持与著作权人适当地参与利益分享,也不会因技术措施而显多余,有助于互联网基本功能的发挥。在法教义学层面,从法官司法裁判的角度来看,该标准可与"实质替代标准""服务器标准"融洽共存。这意味着对著作财产权的界定从以作者为中心转换为以利用人为中心。适用该标准将加框链接纳入著作权法一般条款式权利的规制范围,而不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予以规制,这有利于廓清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49.
150.
物权法定原则在罗马法以降的传统定位中,其核心价值建立在物权与债权二元结构的民法权利体系基础上。面对私法自治的价值取向、所有权绝对的反思、物权概念的争议以及法典开放性的责难,物权法定原则的价值背离甚远,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地位开始受到动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