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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文安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4):41-48
德国、意大利都曾照搬法国的预审法官制度,又先后于1975年和1988年通过新的《刑事诉讼法》予以了废除。但德国和意大利并未完全废除预审制度,而是根据其本国的实际情况,构建起了具有其本国特色的预审制度,原由预审法官行使的侦查和部分司法裁决职权,改由司法警察、检察官、侦查法官、中间程序或初步庭审程序法官等来行使。因此,在德国和意大利的刑事司法语境中,虽无“预审”之名,但仍有“预审”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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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文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3):122-128
我国现行强制到案措施存在适用对象范围过小、适用程序上的“有证”要求脱离公安办案实际等不足,因此应当整合现行强制到案措施,将留置建构成专门的现场强制到案措施,规定留置的适用对象是当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均有权适用留置手段,而不应仅限于公安派出所的人民警察。对被留置人在留置结束后不能再适用传唤或者拘传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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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审一体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曹文安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3)
侦审一体化是对侦审体制的重要变革。自公安部提出实行侦审一体化以来,公安学界对此争论不休。本文通过对中外预审制度的比较,提出侦审一体化符合刑事诉讼的规律,符合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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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文安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4):50-56
明治维新以前的日本没有产生现代预审制度。明治维新后,日本仿照法国法建立了法国式的预审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美国法的强烈影响下,日本从人权保障的需要出发,废除了法国式的预审制度,但并没有仿照美国建立起美国式的预审制度,而是形成了具有日本特色的新的预审制度:原由预审法官行使的部分预审职权分别由司法警察职员、检察官和侦查法官行使;实行检察官起诉独占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起到了预审的功能;检察审查会具有对检察官起诉进行审查之功用;付审判请求程序亦具有一定的起诉审查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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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客体是有讯问权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中, 有讯问权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是主要客体,刑讯逼供罪应归入渎职罪体系。应规定有讯问权的行政、司法工作人员均可成为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协助执行讯问职务的人员也可以成为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对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应以结果加重犯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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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法律责任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总和。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仰赖于国家司法机关和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对刑事诉讼程序规范的遵守。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违法现象较为严重,其原因除了“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外,刑事诉讼程序法律责任制度的缺失也是重要的原因。刑事诉讼程序法律责任的存在有其正当的哲学根据、宪法根据、逻辑根据及现实基础。我国必须确立以程序性法律后果为主体的刑事程序法律责任基础,以司法审查和程序裁判为责任实现途径的刑事诉讼程序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