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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成立之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存在不明确之处,值得进一步探讨。《公司法》第28条、第31条和第84条、第94条的规定,均涉及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但存在体系上不一致及逻辑上的不严密之处,其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当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殊值质疑。显然,股东出资义务之性质是股东因违反出资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的理论基础。从公司设立协议、公司章程、公司法人性等方面对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进行分析,可以得出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当向公司而非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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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引发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相较于1997年《合伙企业法》,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在制度上有许多调整,公司可以参与合伙并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即是其中较为重要的创新之一。但是,公司作为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经营和管理,毕竟与自然人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参与到合伙企业之中有着很大的区别,可能对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公司债权人等造成不利影响。在实践中,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所带来的诸多问题并没有引起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关注。而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公司在利用合伙企业的投资优势的同时,能够建立适中的风险防范机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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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规制在商法中的地位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在商事法律规范编纂的讨论中,营业规制已受到普遍关注.营业制度具有独立意义,营业制度又连接着商人制度和商行为制度,因而它在商法中居重要地位.营业资格、营业活动、营业自由、营业变动,都应该成为营业规制的主要内容.商法的规制是私法的规制,应成为其他营业规制的基础.鉴于营业规制的一般规则性质,应规定在学者正在讨论的商事通则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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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商法学发展的足迹——关于2007年商法学研究的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商法基本理论不仅包括商法总论,还应包括商法分论的基础部分。2007年商法学发展表明,商法基本理论研究的新成果是商法学发展的重要标志,结合商事实践和商事审判运用多元的方法论认识商法是拓宽商法学研究领域的必然趋势,在商法总论和分论的结合上把握商法是商法发展走向科学的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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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董事利益冲突交易的披露原则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董事利益冲突的交易 ,在普通法国家属于董事忠实义务规制的范畴。自我交易作为利益冲突交易的主要方式 ,一直受到大陆法和普通法系国家的关注 ,虽然两大法系采取了不同的规制方式 ,但使利害冲突交易朝着有利于公司和股东的方向发展则具有共同性。英美法国家根据本国的法律传统采取了披露和公平规则作为规制自我交易的法律方法 ,虽然该方式也有缺点 ,但在目前仍然是一种主要的方法。本文主要探讨了披露规则的优点与存在的问题 ,并对我国所应采取的方式 ,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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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研究——“紧急情况”之外是否存在可豁免情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是立法者为了尊重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减少公司诉讼叠加以及为了防止原告股东滥用诉权和肆意干扰公司正常运转而建立的一个配套制度。我国公司法规定,原告股东非经前置程序不得提起派生诉讼,除非存在“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但实践表明,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原告兼有多重身份、被告同时包括董事和监事、以及公司进入清算阶段等特殊的“非紧急”情况下,法官同样有必要灵活掌握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规则,豁免原告股东履行前置程序的义务,从而达到保护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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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持股立法应注重人力资本理念的导入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中国的职工持股实践是从 90年代初期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转轨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而展开的 ,现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中国的职工持股是进一步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制度创新的契机。为此 ,需要认真总结中国的职工持股实践经验 ,并对职工持股进行立法规范。本文认为 ,职工持股立法应建立在人力资本理念基础之上 ,这是将职工持股引向深入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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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应确立揭开公司面纱规则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已成为现代公司人格制度的重要内容 公司作为一种经济组织,之所以能够从中世纪萌芽而演变成当今普遍采用的企业组织形态,皆归功于其独立的法人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它经过了历史检验而生存下来,表明这种制度安排具有巨大的价值。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参与诉讼,独立地承担公司行为的一切后果,包括对外独立承担责任。而出资组建公司的股东,不必为公司行为买单,并只在出资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