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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出发,在维护社会弱势群体权利方面,社会权的作用首当其冲。我国宪法关于弱势群体社会权的规范结构与内容极为完整,弱势群体社会权根源于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原则,宪法一方面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权进行了权利宣示,另一方面又使国家承担实现的义务。对于社会权内容的实现,我国有必要借鉴比较法中所确立的一系列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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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审判中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我国行政审判中的调解制度不仅在立法上存在矛盾 ,而且在法律适用上也有冲突。因此 ,本文从调解适用范围、适用原则以及调解模式等四个方面出发 ,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行政审判中的调解制度之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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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形式具有法定和特定的双重特征,宪法解释机关不能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解释形式之外创立解释宪法的形式,也不能采取与解释机关行使权力的性质不相符合的解释形式。境外宪法解释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案件判决书、宪法解释文件和宪法性法律三种。我国宪法第67条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各种形式,这些形式包括法律、决议、决定和法律解释文件四种。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实践出发,法律和决议不能成为宪法解释的形式,而决定和宪法解释文件具有规范性强的特征和补充立法的性质,应当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主要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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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在该报告的指导下,中国人大制度的实践在此后有了长足的发展。在这几年中,人大与人民的联系日益紧密,人大的重要性及民主性得到人民的普遍认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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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福惠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27(3)
隐私权是指个人生活、私生活和家庭生活的信息不被知悉以及不受非法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属于人格权和个人尊严的范围,个人隐私信息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我国宪法并没有直接规定公民的隐私权,隐私权率先在民事法律和司法实践中予以承认,但刑事法律到目前为止均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只是刑事诉讼法上有保护个人隐私的条款,并且通过司法解释将个人隐私保护具体化。然而,刑事诉讼法的个人隐私条款并没有确立隐私权的基本权利地位,被害人个人隐私信息保护被轻视。本文探讨被害人隐私信息保护专门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被害人个人隐私权益弱化的观念因素,提出确立被害人刑事诉讼基本权利主体地位,确认隐私权为刑事诉讼基本权利,建立被害人隐私信息保护清单制度,对涉及到被害人个人隐私信息的案件应当适用侦查不公开和裁判文书不公开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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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庆祝吴家麟教授80华诞,推动我国宪法学教育与研究事业的发展,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吴家麟教授80华诞暨宪法学思想研讨会”于2005年5月28日在福建福州市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的8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研讨会。此次会议还得到了福建省政法委、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法学会的大力支持与帮助。在会议上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营官先生,福建省政法委副书记、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林平先生,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游劝荣先生,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廖益新教授,福建师范大学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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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最高人民法院对齐玉苓案“批复”的废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齐玉苓案批复引出的问题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以下简称齐玉苓案批复),该批复经媒体大力宣传后,被夸大成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有部分学者对此持相同态度,认为齐玉苓案批复是我国人民法院适用宪法解决案件的开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