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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法国刑法有关生物科技刑事立法的规定具有体系相对集中,应对范围广泛和防治措施严密三个鲜明特色。我国刑事立法需要通过调整刑事立法归属、严密刑事法网和拓展刑事处罚范围来完善现代生物科技犯罪的立法规定。  相似文献   
22.
和谐社会的构建实质上是刑事法如何介入国民生活,如何合理界定刑法圈和如何配置刑罚量的问题。确定犯罪圈必须解决好刑法保障个人权益与保护社会关系之间的协调问题。  相似文献   
23.
关于本罪的客体,学界存在其是复合客体还是单一客体之争;对本罪的归属,有的主张将其纳入到刑法分则第六章中,有的认为将本罪置于分则第四章是妥当的:关于本罪的对象,有的认为应该限定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所规定的“人体器官”范畴,有的则主张扩大,不局限于《条例》的范围;就被组织对象人数多寡问题上则有是一人还是多人之争;对本罪行为的外延和内涵.有的主张通过拓展解释的路径加以延伸,有的则建议完善立法;在本罪犯罪主体是否应该设立单位主体上.出现肯定和否定两种对立观点:在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分问题上,存在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之争;围绕《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与第2、3款的关系.对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是否是对立关系,第2、3款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存在争鸣:在承诺效力问题上,围绕是否应该坚持“法益关系错误说”存有争议。我国学界对本罪的研究喜忧参半.期待将来不断改进。  相似文献   
24.
刑法立法协调性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熊永明 《河北法学》2011,29(1):125-132
刑法立法的协调性既包括刑法内部之间的协调,又包括刑法外部之间的协调。我国刑法立法既有来自与宪法、相关法律以及与国际公约精神之间的失调,也有来自刑法修正案、附属刑法以及单行刑法与刑法典之间的失调。我国刑法立法产生失调的原因较为复杂,有的是因为立法的仓促,有的是因为行政立法缺乏整体性意识,有的是因为立法指导思想的不足,有的是因为法律梳理工作不及时。为了促进刑法立法的协调工作,宜采取及时梳理立法、增加新的条款和强化刑法解释三种路径进行。  相似文献   
25.
构成要件结果能否归属于行为人,是刑法学历久弥新的话题。为了避免概念间的混淆,应采纳归属概念来概括这一话题。在归属理论的视角下,既往学说的发展状况表明各学说间不存在绝对的优劣之分,其均具有明确、精准的定位与具体的内涵之目标,因而处于互相借鉴、互相影响的状态。归属理论的建构应当分别从外部与内部展开。归属理论的外部建构应当重视在整体犯罪论和刑罚论层面的体系化意义,尤其应当从刑罚的正当性根基出发,使其整体上能够与刑法学其他领域的理论有效契合。归属理论的内部建构应当坚持保障下位要素在本体与规范上的双重属性,以规范的危险概念作为归属对象从自然状态走入法律评价的“领路人”,确保目的理性在归属理论中的持续贯彻。  相似文献   
26.
严密金融犯罪刑事法网的学理分析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各国金融刑事立法通过使用堵截构成要件、弹性构成要件、犯罪处罚早期化、增补新罪和提高法定刑等方式严密刑事法网。严密刑事法网利于强化刑法的不可避免性,但容易与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产生冲突,从而淡化对个人权益的保障。  相似文献   
27.
醉酒驾车行为“入刑”的必要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对我国醉酒后驾驶交通工具的危害进行了阐述,并从目前的社会现实情况为出发点,结合刑法的目的,提出了“醉酒驾驶交通工具的行为”应该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8.
熊永明 《政法论丛》2021,(1):126-137
刑法规定越来越细微精巧,罪名种类越来越繁琐复杂,罪状表达越来越详尽具体。但从哲学视角看,过于精细的刑法规定有悖质量相统一理论和辩证认识论理论;从法理学视角看,过于精细的刑法规定违背法的稳定性、法的模糊性和法的精简性理论;从法学实践视角看,过于精细的刑法规定制约刑法适用并且影响对刑法的理解;从刑法方法思维视角看,过于精细的刑法规定有违类型化思维、协调性思维和解释论思维。  相似文献   
29.
对于器官交易行为存在"单一罪名论"和"体系罪名论"之争。供、受体双方直接进行器官交易的行为,目前并没有犯罪化的必要,非法持有人体器官的行为和出租人体器官的行为只能停留在法律禁止的层面,尚无需刑法介入;居间买卖人体器官值得刑法介入,目前也可以通过解释路径解释方式解决,组织他人收购和倒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可以解释到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之中;为他人器官交易提供便利条件和走私人体器官的行为,刑法应分别单独立罪。  相似文献   
30.
也论组织乞讨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熊永明 《法学论坛》2007,22(6):116-121
设立组织乞讨罪一方面考虑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未成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是为了与有关规定相衔接.该罪的犯罪客体是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意志自由,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为手段组织乞讨,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不需具备牟利的目的.本罪的设立并不一定能有效地实现保护残疾人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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