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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准鉴定结论类证据,对交通事故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关系到民事赔偿份额,更关系到刑法上罪与非罪的界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准鉴定结论类证据,在我国现行交通事故认定程序上存在许多弊端:没有委托鉴定程序,交通事故认定机构不中立,鉴定主体不符合鉴定人员在诉讼法上的要求以及缺乏专业的救济途径。因此,有必要设立独立、专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构,建立启动程序上的委托制度,完善鉴定人制度,以确保事故认定结论的权威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