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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刑事程序无效理论研究——兼谈中国如何建立“刚性”的程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国刑事程序无效理论的根本理念便是在刑事诉讼中设立刚性的程序规则,杜绝各种损及公共秩序及基本人权的违法侦查、预审乃至裁判行为。立法、判例及学说在此一理论的形成及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形成了当前法定无效与实质无效、公共秩序无效与私益无效并存的程序制裁体系。中国欲在司法实践中防止大量涌现程序违法行为,则必须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建构一种常设的、有效的、"刚性"的纠错及制裁机制。在这一问题上,法国相对成熟的程序无效机制无疑为我们提供了极其丰富的借鉴素材。而该机制在法国背景下所面临的困境亦可让我们有所防范,充分发挥后发优势,避免因反复改革而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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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一、各国宪法司法中不同的抽象审查程度二、各国宪法司法的集中程度三、结论所谓宪法司法,即对国家所有行为包括立法行为、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等进行违宪司法审查。欧洲的宪法司法萌芽于19世纪下半叶。但无可否认的是,仅在诞生后的一个世纪,宪法司法方在欧洲得到显著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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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宪法明文规定的基本权利。在刑事诉讼中,人身自由权的保护尤其需要体现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中。刑事拘留、指定居所、逮捕和羁押均对人身自由权构成了严重的干预,因此应符合宪法正当化事由,主要包括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和特殊的程序保障机制。指定居所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不应交由办案机关自行创设。刑事拘留作为紧急情况下适用的临时性强制措施,剥夺人身自由最长可达37天,显然手段与目的不成比例。逮捕应充分考虑干预手段的严重性以及国家所追求干预目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羁押应是调查和起诉刑事犯罪的最后手段。如果采取干预强度较低的措施亦可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妨碍司法公正等,则应尽量少捕慎押,这亦符合当下的刑事政策。羁押或类羁押作为“必要之恶”的最后手段,如何谨慎且谦抑地适用,还需要判例形成更细致化的判断标准,以限制个案运用的模糊空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