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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奋飞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3)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中国刑事庭审将日益呈现出两种互为补充的功能样态,即“实质化庭审”和“确认式庭审”。与“实质化庭审”迥然不同,“确认式庭审”的主要特质体现在,审理形式的简约性,裁判生成的即时性以及程序周期的精炼性,其形塑机理既在于前置条件的实体化,也在于审查对象的特定化,更在于裁判结论的耦合化趋势。“确认式庭审”的隐患根源在于,其无法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有效的审查,不仅可能导致自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无法得到应有的从宽处理,也有可能发生量刑结果畸轻畸重的情况,甚至还会增大刑事误判的风险。因而,需要立足于审、控、辩三个维度,对“确认式庭审”进行继续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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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法律人认为,《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应被解释为亲属证人"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权利"。本文基于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从第188条第1款存在的两种不同解释出发,论证了"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权利"并不能真正实现立法目的,也直接剥夺了作为被告人辩护权应有之义的对质权。第188条第1款应被解释为亲属证人"免于强制作证的权利",而非"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权利",即亲属证人在审前未向控方作证的,法庭不得强制其到庭作证。如其已在审前向控方作证,且符合出庭作证条件,经法院通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法院非但不能强制其出庭作证,还应将其庭前书面证言予以排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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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公诉转自诉制度不仅背离了现代刑事诉讼一些基本原理,而且还存在着诸多的司法弊端,应予废除。建议建立被害人司法审查申请制度,即赋予被害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其对检察机关所作的不起诉决定进行审查,并由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追诉的裁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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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陕西高院于去岁12月28日终审裁定维持邱兴华的死刑判决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对其执行枪决,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邱兴华案”,在程序上已经降下了帷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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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我们不去赞美弱者的武器.也应该尊重它们。我们更加应该看到的是自我保存的韧性——用嘲笑、粗野、讽刺、不服从的小动作,用偷懒、装糊涂、反抗者的相互性、不相信精英的说教.用坚定强韧的努力对抗无法抗拒的不平等——从这一切当中看到一种防止最坏的和期待较好的结果的精神和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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