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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权,但相关法律对民事行政案件的执行监督缺乏明确规定,民事行政案件的执行监督在实践中缺乏程序依据,使执行监督在民事行政裁判监督中难以有效行使。如何对民事行政案件执行进行有效监督,已成为检察机关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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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了检察院有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的权力.而法院的生效判决并不仅仅指审判活动结束后产生的一系列判决、裁定。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一些司法解释中.对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行使实体裁判权都有所规定,如对执行异议的处理、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等等。执行程序启动后,由执行机构作出实体权力裁判的法律规定很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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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强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7,21(2):38-41
“涟漪效应”的焦点在于有一个“破坏规则的行为”,只有牢牢掌握破坏规则的行为及其所蕴含的各种信息,才能为公安工作创造不竭的动力和源泉。加强破坏规则行为信息的收集、积累、分析和研究,预防和控制破坏规则行为的发生,是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着力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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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原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共同构成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两类重要的诉讼类型,但是这两类诉讼却表现出了制度功能的重合性和诉讼属性的一致性。从表象上来看,两类诉讼似乎存在着某种差异性,但是分析本质就会发现,二者实际上具有相同的目的和功能,在适用范围、审判程序、诉讼目的、诉讼请求、权利诉求、诉讼标的、诉讼本质、诉讼前提、救济对象、理论基础和诉讼程序等诸多方面均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以环境公共利益作为理论基础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合二为一,统合为新的诉讼类型并将其称为“生态环境诉讼”,新“生态环境诉讼”的起诉主体可以依次安排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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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调解实践的几个疑难问题浅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小强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4):47-49
公安机关在进行治安调解时,有以下问题应明确:治安调解无论是否达成协议,都应当有调解笔录或治安调解书;治安调解中的“告知”应当履行告知程序;民间纠纷与民事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不能调解处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打架斗殴,只造成一方有轻微伤害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不能调解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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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强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0,14(3):46-49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中将95种刑事案件划由治安部门管辖。目前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的特点有:与职能相关性,办案独立性,侦查技术使用少,办案协作性,配套规定滞后。治安部门为适应管辖刑事案件的需要,应及时转变观念,充实和加强办案人员,制定刑事案件管辖规范,保障办案经费。治安部门管辖90种刑事案件更符合治安部门的实际情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