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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各州刑法、模范刑法典、刑法理论家所积极探讨的强奸罪疑难问题对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富有启示:强奸罪的犯罪定义应当考虑行为主体与被害人的性别中立,将正态性交与偏离性交置于同等的刑罚等级;正确认定强制行为是把握强奸罪犯罪行为要素的关键,强制分为生理强制与心理强制,生理强制的标准是行为人暴力,被害人反抗,心理强制的标准是“地位悬殊”原则;被告人错误认为被害人同意在某些情况下能够阻却行为人的犯罪意图,但需严格把关,要坚持“真诚并且合理”原则,公正地使用推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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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期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我国环境保护部部长专门就污染环境犯罪刑法规制问题召开记者会,明确强调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让违法者不仅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还要受到刑事处罚.统计数据显示,去年环保部联合公安部、最高检对两起性质恶劣的案件进行了挂牌督办,同时全国共移送行政拘留案件2079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685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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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刑事司法通过伴随定罪量刑过程的附加性措施主动谋求执行符合犯罪人个别化要求的处遇,维护被害人权利,保障社会安全稳定。如果没有进行司法成本初次投资的勇气以及持续性成本跟进的实力,可能难以经受诊疗性司法的成本耗费风险。恢复性司法属于报应性司法与矫正性司法利弊权衡后的整合形式。评估性司法的分析依据、方法、结果都是个体化的,其建议的刑事处遇能够针对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实现富有效率且思路一致的再犯控制与犯罪预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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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奎斯特:在合理的限制中发展米兰达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设定米兰达规则至今已逾四十年。伦奎斯特从70年代塔科尔案到本世纪初迪克森案,三十年如一日地引领最高法院在合理的限制中发展米兰达规则。本文试析伦奎斯特对美国宪法第五、第六修正案的理解,评点后米兰达时期相关宪法判例,阐述伦奎斯特坚持的路线——谨慎地控制警察进行侦查时的自由裁量权;维护米兰达判决的权威性,但须明确限制其适用范围。全文旨在梳理伦奎斯特刑事被告人宪法保护的法律思想,期待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能够适当借鉴其核心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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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杰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7,54(3):22-27
非传统刑事司法通过伴随定罪量刑过程的附加性措施主动谋求执行符合犯罪人个别化要求的处遇、维护被害人权利、保障社会安全稳定。如果没有进行司法成本初次投资的勇气以及持续性成本跟进的实力,可能难以经受治疗性司法的成本耗费风险。恢复性司法属于报应性司法与矫正性司法利弊权衡后的整合形式。评估性司法的分析依据、方法、结果都是个体化的,其建议的刑事处遇能够针对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实现富有效率且思路一致的再犯控制与犯罪预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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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美国联邦检察官主导的辩诉交易按照罪名协议、量刑幅度约定、犯罪行为陈述、指控合作协议的流程稳步运行。辩诉交易的正常操作很大程度上依赖联邦检察官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联邦检察官的职业文化是职务犯罪案件辩诉交易程序顺利运行的非正式操作机制。联邦检察官在实践中严格地遵循程序,告知被害人承办案件的进展情况,包括完成辩诉交易的可能性与可行性、提供与庭审和量刑有关的必要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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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低价买房涉及房产开发、市场交易、资金流向、价格测算等多个环节,所以,检察机关在查办国家工作人员低价购房受贿案件过程中,应当重点查实与价格有关的三项核心事实——“实际支付价格”、“市场价格”以及“明显低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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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杰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1,(5):32-38
监管不力与投机过度之间形成恶性循环,最终酿成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在此背景下,美国金融改革法案第七部分《华尔街透明与责任法案》集中设置了期货及衍生品监管的相关改革措施,明确规定明知相关信息系虚假、误导性、不准确的报告,或者不计后果地漠视相关信息属于虚假、误导性、不准确的报告,经营主体仍然通过传递或者促成传递此类虚假信息的手段实质性地影响洲际期货交易的价格以及市场反应并进而从事相关期货交易的,属于非法操纵期货市场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完全以机械的持仓量、交易量标准替代法律分析标准,势必造成刑法设置的操纵期货市场罪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拓展期货操纵的监管范围,以深入的期货监管与司法实践充实反期货操纵原则性规范的发展性内涵,对不断更迭的期货操纵行为类型作出及时的政策反应。此外,应通过构建预防性与惩罚性适度并重的反期货操纵政策定位,强化期货法律监管的针对性,填补反衍生品操纵监管空白,在期货领域实现反市场操纵司法实践的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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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杰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32(2):36-39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应建筑于融资者不披露或者违规披露与融资相关信息的事实基础之上,通过对融资欺诈犯罪的打击,控制融资市场中信息披露严重违法行为所创制的金融风险,通过对融资诈骗犯罪的打击,控制投资者基于重大诈骗行为而可能遭受的个体金融风险。刑事立法应以融资市场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控制为视角,重构融资犯罪刑事控制原则与具体法律规范;刑事司法应以避免融资市场的类型化风险为核心、从实质解释的视角对融资犯罪定罪量刑标准进行阐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