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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能源汽车、智能化汽车不断提高份额占比,销售、保养模式逐渐直营化趋势下,在破产进程中建立车企消费者权利保护机制,是一项具有现实意义、落地可能的工作。对于车企应承担的国家规定之内三包义务、国家规定之外质量维保承诺以及质量缺陷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等不同的义务,根据清算、和解、重整等不同破产推进程序,可考虑实施设立车主权利保护专款、专项资产措施,也可考虑将质量、维保责任剥离至第三方措施,因案施策地做好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并提出在制度层面进行架构时,应充分考虑车企消费者问题的权利属性、利益协调等问题,使消费者权利保护机制得到法理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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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19,(4):20-29
网约车案件行政诉讼的类型主要是行政处罚(罚款)和行政强制(扣押车辆)争议,原告绝大部分是网约车司机、被告的类型和名称多样,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主要是各省市的道路运输条例和出租车管理条例。网约车案件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未追加网约车公司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缺乏对暂扣或扣押涉案网约车车辆的必要性审查,对陈述、申辩或听证放弃的审查不严,适用错误的法律做出裁判以及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人民法院裁判依据的冲突。网约车案件行政诉讼的发展趋势是行政许可诉讼及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增加,公平竞争权行政诉讼以及劳动权行政诉讼的出现,顺风车的快速发展以及与网约车经营行为的区分成为重要的争议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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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春季的顺风车市场,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变得与往年格外不同。从交通运输部目前公布的数据来看,顺风车第一季度市场形势难以乐观。"整个2月份,出租汽车(包括网约车)接单量、运输量下降85%。"3月6日,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小明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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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美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32(1):81-88
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典型代表,自身发展过程中确实出现了必须监管规制的问题,故监管立法应需而立,直接目的应是制定科学合理的规范以促进经济发展,终极目的是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目前网约车监管立法从其偏高品质服务的发展定位、偏高端化的车辆准入要求以及偏本地身份的驾驶员准入要求来看,其价值取向主要是“堵”的思想,与经济发展、人民幸福背道而驰,故在未来立法中应纠偏,价值取向由“堵”变“疏”,即科学确立监管立法的原则、合理设置市场准入规则、积极鼓励企业行业自律以及高度重视过程监管立法等,以此疏通网约车监管立法的思想障碍和制度障碍,进而疏通制约网约车发展的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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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侵权责任难题,学界起码达成了当前不宜赋予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主体地位、生产者一方需要承担产品责任、责任保险配套至关重要三项共识,但对于使用人一方是否需要以及如何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则存在诸多分歧.在民法典有意"留白"的情况下,存在立法论与解释论两种规制路径.立法论有助于从根本上配套适应自动驾驶汽车的责任规则,同时民法典第1208条也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预留了"补白"空间,未来可以构建本土化的无过错保有人责任,以保有行为取代驾驶行为作为归责依据,顺应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与此同时,从维护民法典权威以及制度延续性的角度来看,解释论路径也有其必要性,可以引入"理性车"标准来丰富"机动车一方"过错的判断,克服自动驾驶取代人工驾驶带来的归责窘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