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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512.
513.
祸端这是一桩过程并不复杂的交通肇事案。据案件受害人毛德志(死者)之父毛明康说,2001年3月10日上午,家住四川省简阳市石桥镇深湾村3社的毛德志,星期天带着女儿毛丽、儿子毛伟去太平街赶场,中午就在大哥毛德彬家里吃午饭。正吃着,贾家派出所太平警区治安员傅洪走了进来,毛德彬就邀请傅洪一同吃饭。傅洪喜欢喝酒,毛德彬就叫一同吃饭的毛盛 相似文献
514.
张小虎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1):53-59
先行行为不仅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而且可以是犯罪行为.在先行行为仅为合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的场合,固然涉及不到罪数问题,径行针对不作为予以刑法评价即可.而在先行行为构成犯罪的场合,倘若先行行为的具体犯罪并不存在结果加重犯的规定,一律按不作为犯形态处断;倘若先行行为的具体犯罪存在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并且基于"先行行为 自然因素"间断性地造成加重结果,对此可按结果加重犯处置;倘若先行行为构成犯罪,并且基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 一定行动"间断性地造成加重结果,对此应当按照不作为犯形态处断.这一理论规则,也较为合理地诠释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刑法>规定与相关有权解释. 相似文献
515.
田德林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2(3):66-69
交通肇事罪是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现行《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较为原则、概括,实际案件复杂多样,人们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识、定性和处理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出台,并未结束理论的纷争。交通肇事罪内容不尽合理,应进行相关的立法完善,交通肇事逃逸应成为独立的犯罪。 相似文献
516.
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交通肇事是当前社会中一种常发的严重犯罪,1997年刑法对交通肇事条文进行了修改,增设了"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量刑档次,但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情况,司法实践在处理具体案件中据以定罪量刑的结果也往往不同,法学专家对其理论分析观点暂未统一。笔者就基于国内外做法和专家学者的观点,综合分析、概括,并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这一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相似文献
517.
交通肇事案件是常见多发的案件,俗称过失犯罪之王,在过失犯罪中约有80%的案件是交通肇事案件,每年约有10万人死于交通事故中,而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实践中也是屡见不鲜。 相似文献
518.
对交通肇事“逃逸”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楼伯坤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4):27-30
对我国《刑法》第 1 3 3条“逃逸”二字的理解 ,学界和实务界都存在分歧。分歧的焦点在“逃逸”是指逃避法律追究还是逃避法律救助义务这一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内容上。文章阐明了作者观点。 相似文献
519.
我国刑法应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下,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逃逸现场的现象有增无减,这给人们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德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的刑法典对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进行独立的刑法评价,成立驾驶交通工具肇事逃逸罪。我国刑法典将逃逸行为依附于交通肇事罪,然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有自己独立的罪质,理应对其独立犯罪化。我国刑法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使逃逸行为脱离交通肇事罪,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 相似文献
520.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解释说:“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根据以上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属交通肇事罪的一种严重情形。但笔者认为,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不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而应定故意杀人罪,属不做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理由如下:一、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在主观心理态度方面是放任的心理态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