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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小菊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3,(5):98-104
发回重审作为上诉法院结案的一种方式,与上诉审的功能及上诉模式有紧密的联系。在事后审制模式下,一审的事实认定瑕疵只能通过发回重审的方式纠正;而在续审制模式下,事实认定瑕疵一般可由上诉审自行纠正,没有必要发回重审。我国的上诉模式应定位为续审制,《民事诉讼法》第170条将事实认定瑕疵作为发回重审事由的规定欠缺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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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以来,因银行ATM自动取款机故障而发生的许霆盗窃金融机构一案,在社会上引发了极大的争议和讨论,该案一审判决许霆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在许霆上诉后该案被发回重审,目前尚在审理之中。很明显,无期徒刑的刑罚,相对于许霆所实施行为本身的性质和前因后果来说,肯定是过重了,有失公允,即便合乎法律的规定,也与情理相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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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全国法院审理各类案件情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收、结案件总量较上年略有上升。2007年全国法院新收各类案件和执行案件8851274件,审结8850672件。分别比2006年上升了3.62%和3.45%;其中,当年起诉、上诉、再审(即诉讼案件)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6139718件,比2006年上升了6.51%,审结6092138件,同比上升了5.85%;受理国家赔偿案件1658件,审结1709件,分别下降了28.93%和26.43%;受理申诉、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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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执行工作中,执行回转是执行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其目的在于保护原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质上仍然是特殊情况下的执行。它是现行民事执行救济规定中的一种事后弥补性的救济方式,也是对案外人实体权利的终极保护方式之一。立法对执行回转依据的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实践中易有争议。本文通过对执行回转与发回重审问题的理论研究,旨在探讨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裁定是否能作为执行回转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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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案件是否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上诉案件有维持原判、变更一审判决以及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三种处理结果。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仅仅适用于变更一审判决的案件,还是亦包括适用于发回重审的案件,这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均有较大争议。本文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价值含意出发,结合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诉讼原则,论证对于发回重审案件,应当依据重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并在尊重控审关系的基础上,确定发回重审案件是否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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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再审改判发回标准的本体研究(一)概念民事再审改判发回标准是人民法院按照再审程序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后,作出改判或发回重审裁判时应遵循的规则和尺度。其中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第一,民事再审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共同遵循的准则;第二,判断民事再审案件直接改判还是发回重审时应遵循的准则。在我国,再审发回重审只能适用民诉法第153条的规定,这意味着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必定是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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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发回重审作为上诉审法院处理案件的一种基本方式,有助于实现上诉程序的救济功能。但是,第二审法院采取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自行进行纠错的方式并不能实现上诉程序的救济功能。更为重要的是,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功能在实践中已经由救济性异化为惩罚性。解决发回重审制度功能异化的正确途径应该是通过制度改革实现其功能回归,而不是因噎废食,直接废除发回重审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