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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为案件发回重审的理由,是审判权力为本位的诉讼模式的产物,是司法理想和司法操作的混同,并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也不利于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建议立法机关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22.
张国法 《中国律师》2006,(12):41-42
笔者在代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经常遇到已经上诉的案件被发回重审后,被告又重新提供证据的情况。有些被告为掩人耳目,在案件发回后开庭审理前,又重新整理了一套证据和法律依据提供给法院。在其重新整理的证据和依据中,被告又加进去了在原审时没有提供的证据和依据,力图以此证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笔者认为,  相似文献   
23.
海南中院民三庭所管辖案件的二审案件范围主要是《合同法》所调整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农业承包案件。根据统计,海南中级法院民三庭2004年度审结的306宗民事案件中,改判97宗,发回重审31宗,改判和发回重审共计128宗,占总结案数的41.8%,同2003年度相比,2003年审结309宗。改判102宗,发回重审24宗。改判和重审案件共计126宗,占总结案数的40.8%。基本持平,约有上升,2005年全年审结案件282宗,改判89宗(含改裁案件),  相似文献   
24.
以某中级法院为例,2000年1-12月、2001年1-10月。民商事纠纷再审情况分别是:收案占同期二审结案的25.52%、18.91%。同期再审结案民事维持占30%、50.98%。改判发回重审占70%、49.02%;商事维持占35.9%、59.83%.改判发回重审占64.1%、40.17%。1999年至2001年10月,该院二审对一审判决改判发回情况分别是:民事改判率:36.45%、37.99%、38.23%:发回率:5.48%、3.30%、6.18%;商事改判率:36.86%、46.27%、39.83%:发回率:4.24%、5.22%、6.49%。以上情况表明,民商事纠纷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二审改一审的多,二审生效裁定再审的多。裁定再审后维持的多。再审改二审的多.再再审改再审相对较多。而刑事、行政案件申诉再审和基层法院再审工作处于正常水平。  相似文献   
25.
[案情]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孟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一审法院分别以刘某甲贩卖冰毒92.02克、麻古8粒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刘某乙、孟某贩卖冰毒25克、麻古8粒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人提出上诉,一审检察机关未抗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重审法院未予改判。此后,一审检察机关在原判事实、情节、量刑均未发生明显变化时,以主刑部分量刑适当、但遗漏附加刑提出抗诉,即依法应对刘某甲并处没收财产、对刘某乙、孟某并处罚金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检察机关支持抗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相似文献   
26.
我国民诉法中发回重审制度的缺陷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发回重审是上级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方式之一,该制度蕴涵了程序保障、权益保护和监督制约等功能。当前,我国民诉法中的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的弊端已影响其功能的发挥。为完善该制度,一是要建立发回重审与指定改变管辖并存的制度;二是取消“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这一条件,规定只有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才发回重审;三是取消实体处理有问题可以发回重审这一规定。  相似文献   
27.
一审重判15年,二审认定证据明显不足发回重审,一件事实清楚的简单案件却久拖不决,以涉黑被捕的被告人,背着贷款诈骗的罪名已被关押了近1年半时间。还有一系列令人费解的谜团:法院认定的贷款诈骗案,作为受害者的金融机构为何认为被告人无罪?同一案子在不同地方的同级法院,为何有截然不同的裁决结果?多名法律专家认为无罪的被告人为何被判刑15年?举报人反映,在这一系列谜团的背后,是极个别政府官员干涉司法的阴影。专家呼吁,有关部门应当彻查,不应让无辜者蒙受冤屈,更不能让司法公正蒙受屈辱。  相似文献   
28.
民事二审案件裁定再次发回重审的司法实践具有其正当性基础,契合保障当事人权利、查明案件事实的基本价值目标、符合科学的法律解释方法。对案件裁判结果具有显著影响的基本事实未经第一审法院进行实质性审理,或者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第一审诉讼,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裁判情形的,二审法院可以裁定再次发回重审。为实现重审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明确再次发回重审的法定适用事由、完善二审审查程序和一审审理程序,以应对司法实践的复杂多样性挑战。  相似文献   
29.
十多年来我国法院民事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率的变化表明,发回重审的适用,除取决于法律制度本身外,还与司法政策、一审法官的素质等因素紧密相关。实践中我国二审法院存在着诸多发回重审的"潜理由",如提高年度结案率、规避审判责任追究、维持上下级法院之间良好关系等。对二审法院滥用发回重审进行制约的措施应包括,在立法上将发回重审的事由限定于法律问题,在审级功能正当化的基础上使上级法院更加尊重一审判决,并赋予发回重审裁定时二审法院的自缚效力。无害性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以及终局性原则,应当成为构建以保护当事人程序利益为中心的发回重审制度的基础。  相似文献   
30.
沈言  夏菁 《人民司法》2020,(2):37-40
【裁判要旨】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审查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否适当,应当结合被告人主观恶性、犯罪的具体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量刑规范和细则进行,还要审查是否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采纳量刑建议的五种情形。认罪认罚案件中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一审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对此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如认为原判决不存在应当改判和发回重审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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