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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是中国地方法院重要的行为方式,体现出发展目标、审判质效、服务地方、制度创新、司法知识五类竞争样态,竞争背后具有深厚的背景、主体、制度生成基础,还存在司法政绩利益驱使等外部动力机制。地方法院竞争在推动司法制度变迁,一定程度促进司法地位提升和司法发展转型的同时,也加剧了司法行政化和地方化,竞争目的功利性抵牾司法理性,竞争场域封闭性影响司法品质。裁判者利益无涉的定位决定地方法院逻辑上不应成为竞争主体,新一轮司法改革遏制了地方法院服务地方的竞争,但在实践中可能加剧法院系统内部竞争,需加强制度保护使地方法院秉持中立客观立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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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关于司法改革的讨论中,我国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的不合理性受到了持续关注。经过多轮的试错,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正式提出要推动省以下法院司法经费统一管理,改革重心逐步从工作机制转向司法体制。为贯彻实施这一重大改革举措,《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强调要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统一管理机制改革,司法经费保障体制这一制约司法部门独立性、公正性和效率性的深层次问题有望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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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地方法院法官的任用,实践中已经发展出一套独特的机制:绝大部分法官任用的实质性决策权主要由法院内部及本级党组掌握,法院外部的权力主体及上级法院仅参与法院领导的任用;任用标准表现为以职业化为主,兼顾领导管理能力;任用程序上则形成多元化、有限竞争的选任格局.从效果层面分析,这套机制具有相当的经济性,通常能够选拔出具有一定业务能力和领导管理能力的法官及法院领导,但其存在的问题也较为明显.这套机制的形成主要与中国整体的干部任用制度以及司法制度建设、改革的进程有关.整体上看,目前着手推进的省级统管地方法院法官任用的改革,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以往地方法院法官、院长任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地方主义”甚至“山头主义”、“保护主义”等问题,但也可能存在信息收集能力较差、任用成本过高等不足.“有限集中,分层授权”是既可解决上述问题,又能兼顾地方法院法官任用机制改革基本出发点的有效改革方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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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目前地方法院的设置,除专门法院以外,均是以行政区划为依据实施的。由于上下级法院、地方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只有法律上的监督关系,加之地方法院的人财物完全受制于地方政府,现实中为地方政府干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了便利。跨区划法院的设置对于排除地方对审判工作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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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15日,韩国三星集团创始人李秉喆的长子李孟熙(81岁)在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向现任三星集团总裁的三弟李健熙(70岁)提出巨额遗产诉讼,要求其返还自己应得的遗产约合7000亿韩元。27日,李孟熙的妹妹李淑熙(77岁)也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李健熙返还其遗产约1900亿韩元。这一韩国历史上最大的遗产官司随即轰动韩国上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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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前的司法区划和行政区划普遍处于高度重叠状态,各地方法院一般由地方人大产生,对地方人大负责,经费由地方政府保障。正如美国汉密尔顿大法官所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这对于法院而言,也是一个道理,顶着众多婆婆,巧媳妇也难以独立为炊。这就形成了为人们诟病已久的司法地方化现象,一些案件的处理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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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各地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让公众看到了中国推进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权的行动力和决心。然而,错案改判之后,一些地方法院赔偿委员会反映,国家赔偿工作矛盾仍较为突出,国家赔偿法中的追责追偿制度仍难得以落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