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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
宪法上的平等权是指规范自身的平等,不同于其他公法领域的规范实施的平等和民法上的私人之间的平等。我国传统上分析宪法平等权的思路——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存在标准不确定,及“只解决差别、不解决对待”的问题,可以将比例原则适用于宪法平等权分析来弥补上述缺陷。具体来说,用比例原则中的目的正当性、妥当性来分析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差别,如果规范分类的目的不符合宪法的要求或者虽然区分的目的正当,但现有的区分无法实现区分的目的,就可以认为该差别不合理,从而不能进行不同对待。如果差别合理,即规范分类通过了目的正当性和妥当性的审查,就可用来进一步分析应实行何种不同对待。此时可以用比例原则中的必要性和均衡性来分析,即在多个不同对待中,应当选择造成损害最小的不同对待;同时,不同对待的幅度应当与差别不同的幅度保持均衡,从而最终确定合理的不同对待方式。用比例原则来加强宪法平等权分析的说理有助于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882.
生物科技是21世纪新一轮科技及产业革命的核心。和平利用生物科技是贯穿生物科技发展全过程的指导性原则。围绕限制军事化与禁止武器化等原则内涵,和平利用生物科技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面临着安全化猜疑与两用性风险日益加大的新挑战。现行国际法律规制虽曾为和平利用生物科技做出过突出贡献,但囿于立法不完善与缺乏核查机制等缺陷,现行规制无法有效应对新挑战的冲击。因此在国际形势日趋紧张的现状下,亟需通过多边谈判,建立完整的公约信任措施,构建有效的核查履约机制,完善立体的法律责任体系。在坚持共同安全的基础上,促进和平利用生物科技的国际合作,推动和平利用生物科技迈入新的里程。 相似文献
883.
我国《民法典》第406条改变了原《物权法》第191条的立场,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并承认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在抵押财产被多次转让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不同于返还原物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也无法替代抵押权追及效力的功能。当事人订立禁止转让特约并办理登记也会对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产生一定的影响。在特殊情形下,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也受到添附、商品房买受人权利保护等限制。在以权利和无形财产抵押的情形下,抵押权追及权的行使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884.
中立性行为的刑事归责判断关系社会法益保护、公民行动自由乃至社会发展活力。理论界对中立性行为的处罚范围应当予以限缩具有普遍共识,但是对于限缩的标准,各类学说莫衷一是。建议将视角从类型性体系思维转向机能性体系思维,重新审视中立性行为的判断标准,倡导以主客观结合的整体归责判断为基础,以角色期待、利益衡量等综合要素作为补充,限定中立性行为处罚的范围。 相似文献
885.
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具有无法以传统信息规制手段消解的客观信息优势,并享有对信托事务的自由裁量权,存在更高的机会主义风险。忠实义务应对受托人机会主义风险的独特机理,使其成为约束信义关系的核心规范。为受益人利益积极行事,应作为受托人忠实义务中积极面向的基础性规则,强调受托人应将实现受益人利益作为行为宗旨。衡量受托人是否勤勉的注意义务应以之为前提。忠实义务中消极面向的两项禁止性规则的规范逻辑均为防范利益冲突,故禁止利益冲突规则应当吸纳禁止利益取得规则。禁止利益冲突规则派生出自我交易规则和公平交易规则,分别约束受托人与信托财产的交易和受托人与受益人的交易。我国信托法应当以第28条为中心整合忠实义务的消极规则,扩张解释自我交易规则约束的交易类型,并将受托人的关联方作为适用对象。同时增补公平交易规则,要求受托人证明其与受益人交易时已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并支付公平对价。 相似文献
886.
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若得到夫妻另一方的事后追认,合同债务则属夫妻共同债务。就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哪些需要追认而言,应被限定在取得、管理、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必须征得夫妻双方同意的合同。就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在追认之前的法律效力而言,应该否定对订立合同方配偶单独生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的立法,而应规定合同效力待定。就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在追认之后的当事人而言,应该否定追认方配偶变成当事人的立法,而应规定只有订立合同方配偶系一方当事人。就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能否得到其他补救而言,应该补充规定夫妻另一方事先同意和实施禁止反悔的行为。 相似文献
887.
江溯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6):49-56
在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中,二审法院与辩护律师的争议之一在于赵春华是否具备犯罪故意。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一个实质的犯罪故意概念,该犯罪故意不仅包含构成要件故意,而且包含罪责故意与不法意识(社会危害性认识)。认定赵春华具备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首先必须证明其对于“枪支”这一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具备完全的意义认识,但从本案的案情来看,根据“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标准”,赵春华缺乏这一意义认识,因此成立构成要件错误,从而排除故意;其次必须证明其对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这一空白构成要件要素存在明知,但从案情来看,这一明知也无法成立。即使认定赵春华对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存在明知,其也可以援引不可避免的禁止错误为其出罪。 相似文献
888.
马立群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6):118-130
《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了撤销重作判决产生的禁止重复行政行为效力,其性质属于既判力的作用之一。学理和实践中普遍对该条的适用范围作扩大解释,支持将其适用于独立的撤销判决和其他重作判决。禁止重复行政行为效力是撤销判决理由产生的效力,本质上属于一种消极效力,其作用领域应当从主观范围、客观范围、时间范围三个维度进行界定。司法解释明确了被告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但并未相应规定简便的审理程序与裁判方式。为有效保障原告的胜诉利益、防止循环诉讼和程序空转、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建议增强判决书释法说理的质效,确立判决理由的积极效力,简化涉及重复行政行为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形式,并在立法上统一行政诉讼既判力的作用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