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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7,(5):35-43
在域外的多部民法典中,确立夫妻债务规则的立法模式可划分四类,其中在夫妻财产制中规定对外财产责任最为常见。实行不同种类夫妻财产制,配偶之间负担对外财产责任有别。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可区分为大、中、小、超小四种法例。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通常限于共同生活的必要、共同财产所生债务、夫妻合意之债,且夫妻对半负担共同债务之清偿责任;个人财产仅在特定情形下对共同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由本人负责清偿。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配偶一方个人财产清偿了另一方配偶个人债务的,获益配偶方应予以补偿。基于保障对外财产责任履行和配偶另一方利益等考虑,立法禁止或限制配偶一方擅自处分、让与其财产或财产利益。我国制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确定夫妻对外财产责任时,既要充分考虑夫妻均是独立个体,有各自的个人利益,又要考虑夫妻是婚姻共同体的成员,彼此具有共同利益;坚持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既合理分配夫妻对财产责任负担,又要公平保护第三人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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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因受第三人的欺诈或胁迫,与相对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集中地表现为该方当事人、相对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利益冲突。这里的"第三人"并非当事人一方与相对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是受到特定的限制。对于一方当事人受第三人欺诈或胁迫而订立合同的效力,应该采纳《荷兰民法典》所代表的效力模式,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第三人欺诈或胁迫的事实,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撤销该合同的条件。如果遭受欺诈或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受有损失的,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全部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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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12):28-30
【裁判摘要】一、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二、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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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6):33-41
【裁判摘要】对合同约定不明而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条款.可以根据订立合同的目的等多种解释方法,综合探究当事人的缔约真意。但就目的解释而言.并非只按一方当事人期待实现的合同目的进行解释,而应按照与合同无利害关系的理性第三人通常理解的当事人共同的合同目的进行解释.且目的解释不应导致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或与法律法规相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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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当事人为第三人直接享有合同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涉他合同的范畴:在该种合同中,为第三人设立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按约定向第三人为一定给付之人为债务人;第三人又称受益人。它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关系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的重大突破。本文拟对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三者之间的法律效力问题做一初步探讨,并进而说明我国《合同法》第64条并非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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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合同义务转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债务承担,二是由第三人履行。在我国《合同法》中,这两种情况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见于不同的章节。债务承担属于合同变更的法律关系,而第三人履行则见于合同履行规则的章节。同样是三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义务转移,但两者的法律效果是截然不同的,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这两种法律关系,往往使法官难以准确判断。如在审理企业“三角债”纠纷时,三方当事人为解决相互间的三角债,在合同中常常订立了相互履行债务的条款,这种条款到底应认定为第三人履行还是债务承担呢?对此的正确判断与债权能否得到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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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清偿规则在我国现行法上没有明确规定,现有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冲突,导致裁判不一现象较为突出.重构夫妻债务对外清偿规则,应当区分因法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因事实行为产生的债务.对于因法律行为产生的债务,应当首先适用家事代理制度,对于超出家事范围的债务,应当适用民法有关代理制度包括默示授权、表见代理和事后追认等制度,此外,用途规则、共同财产债务规则等也有适用余地.因事实行为产生的债务,应当根据实体法规范确定是否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在《婚姻法》条文设置上,建议取消《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同时,增设夫妻债务清偿规则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为:“(1)夫妻一方就日常家事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应当对债权人负连带清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夫妻一方的举债行为不构成家事代理,应由该夫妻一方负清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负连带责任:①有证据证明夫妻共同举债的;②债务产生的收益归夫妻双方的;③债务因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设立而产生;④夫妻一方的举债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⑤夫妻另一方事后认可或追认的.(3)因夫妻一方的事实行为产生的债务依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确定.”扩大家事代理的适用范围——财产处分包括负担债务,在《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内容之后增加内容“因日常家事活动产生的债务行为也同”;同时,限缩解释《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将适用范围限缩于家事债务的承担;修正《10号答复》,将该答复定位于家事代理的限制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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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构成的几个条件在合同法理论上,合同的订立程序一般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由此可见,要约与承诺是达成合同所必不可少的程序。它们构成了合同的轴心,一般而言,当事人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作了承诺,合同就成立了。有时候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不会立刻一致,而需要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会出现要约、反要约的情况,这时合同经过反复协商才能得以达成。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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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应区分为要约与邀请要约,认识并不一致。一是把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都说成是要约,无要约与邀请要约的区分。二是认为,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区分为要约和邀请要约,但并未确切提出两者的概念及区分标准。我认为是应该区分要约与邀请要约的,区分的标准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提出了可能订立合同的全部必要条款。理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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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人介入权的行使《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主动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直接向第三人主张合同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该法条一方面规定了委托人的介入权,同时又以但书的方式规定了阻却委托人介入权行使的例外规定。审判实务中判断第三人是否具有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要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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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的订立,基于当事人之间对彼此资信、履行能力和履约意愿的信任,合同各方以各自的资信、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作为向相对方提供的履行债务的一般担保。这种为合同之债建立基础的一般担保,在合同成立后应当得到保持。合同成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如果一方当事人丧失资信、履约能力或者履约意愿,违反一般担保,使另一方当事人的期待债权受到侵害,即构成违约;除非有免责事由,预期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认预期违约,建立预期违约责任制度,对包括预期违约方在内的当事人都具有积极意义。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一百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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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发达国家关于自然人缔约能力的立法和实践的经验比较多。我国应该完善相关立法 ,赋予未成年人成年后对其未成年时订立的合同的追认权 ,补充未成年人以欺诈手段与成年人订立合同的效力的有关规定 ,增加精神不健全者、酗酒者、吸毒者等成年人缔约能力的立法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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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婚内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之一种,侵权主体包括夫妻及婚外第三人,客体包括夫妻作为一般民事主体而享有的人格权、财产权及配偶权。根据侵权主体以及侵害的权利有无特殊性,婚内侵权行为可分为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前者是指具有配偶一方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法侵害另一方的人格权与财产权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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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的区别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方式不同。后者采取当事人共同参加研究开发的方式,前者则采取一方进行物质投资另一方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方式。因此,合作开发合同大多产生于专门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科研单位之间,而委托开发合同通常存在于生产部门与科研单位之间。第二,成果分享的原则不同。合作开发合同的成果所有权通常由各方当事人共同享有或按份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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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二)关于合同订立问题 1.订立合同的形式要求不同《合同法》第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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