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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
李佳伦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1):112-117
网络侵权构成要件理论的研究目的并非是为了简单对号入座,而是在排除了责任阻却的前提下,明确一个可供参考的标准,防止司法走向能动主义极端。网络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网络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过错标准是网络侵权的核心,过错标准的记述性和规范性能够客观地为司法工作提供理论依据。网络侵权行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分为一般故意和实际恶意。过失分为轻微过失、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迟延置被侵权人于扩大损害风险的境地。风险是否被激发,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在无过错与过失之间变化。 相似文献
932.
当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时,应当承认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空间,从而实现买者当心和卖者尽责两项原则之间的平衡。既有的司法实践揭示了当事人在分担损失时应考虑的要素,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相当的恣意空间。过错、原因力、风险三项要素的综合权衡方案的可操作性存疑,应转向过错要素的单一权衡方案。具言之,应区分投资者类型、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的大小以及金融机构类型,对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判断。在此基础之上,区分投资者与金融机构均为故意或重大过失、金融机构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投资者为一般过失、金融机构为一般过失而投资者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投资者与金融机构均为一般过失四种情形,确定更为精确的损失分担方案。 相似文献
933.
因体质脆弱的老年人易发生损害事故,公平裁判养老机构多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就成为达致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与保障养老产业健康发展之平衡的关键。养老机构并非入住老人人身安全的保险人,应当仅在过错未尽照护义务时才承担责任。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着眼于判断行为人在损害发生之时点的行为有无过错,基于养老服务是以维护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的之继续性、劳动密集型服务,应综合“结构—过程—结果”而贯穿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始终,从“硬件、软件、环境、主体”四个维度分析养老机构应当预见和防范的风险,在尊重老年人人格尊严的前提下,综合考量法律规定、国家和行业标准、合同约定以及老年人身心状况之需求,认定养老机构有无过错。针对受害人举证困境以及司法虚化过错认定之现状,可以通过明确养老机构的义务以及推定过错、事实自证等过错认定客观化路径,为司法明确标准,为养老机构的规范运行提供指引。 相似文献
934.
袁建刚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22(6)
了解故意伤害犯罪的原因对于犯罪预防具有重要的意义.年龄、团伙文化、无序的市场以及被害人过错均与故意伤害犯罪的发生具有紧密的联系.“年龄-团伙参与”概率曲线揭示了未成年人具有高度的团伙参与倾向.团伙文化不仅是诱使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的重要原因,也倾向于使团伙成员更具有攻击倾向而促成犯罪的发生.对于社会底层的人来说,无序的市场是暴力冲突的主要社会土壤之一.被害人过错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暴力冲突的升级.根据犯罪动机的不同,故意伤害犯罪的暴力可以区分为争端暴力与掠夺暴力.因此,在社会学意义上,应当采取相应的犯罪预防措施来消除年龄、团伙文化和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在规范刑法学意义上,应当责令团伙组织者、与未成年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成年人、实施掠夺暴力者以及具有过错的被害人承担相应的特别责任. 相似文献
935.
犯罪是一种互动行为,被害人的行为影响甚至形塑了行为人犯罪,在关注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同时,应认识到被害人过错的一面。一方面,被害人过错作为一种常见的辩护理由,在司法实践中频频出场;另一方面,被害人过错的认定在司法裁判中存在着偶然和专断。本文在分析产生此种现状的原因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在立法上法定化,在司法上规范化,旨在实现刑事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司法控制。 相似文献
936.
937.
“江歌案”一审判决后,桑本谦教授认为,“江歌案”中的刘鑫(刘暖曦)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但引入“过错冗余”“有难同当”的概念可将一审判决合理化。这在理论上值得赞赏,但从道义层面为司法寻求判决理由的观点有待商榷。二审判决虽以“安全保障义务”为基础寻找裁判依据,但在“安全保障关系”“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直接过错”认定方面存在不足。判定刘鑫在法律上存在过错的另一种思路是刘鑫应承担《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的“第三人侵权责任”,其教义学原理在于“双重风险损害原则”。刘鑫虽非直接侵权人,但其行为是他人陷入不可预测之风险境地的肇因,且因过错增加了这种风险的发生几率,应对他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司法裁判并不反对道德判断,反对的是绕开法条及对法条进行超越法教义学分析的道德审判。 相似文献
938.
王倩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4):116-126
我国过错解雇制度存在三大问题:第一,立法者和学界对过错解雇的法理基础认识不清,过错解雇的本质是劳动者严重违约时用人单位的救济手段,所以过错解雇的实体性条件应该是劳动者严重违反了劳动义务或者附随义务;第二,封闭式列举的立法模式导致了不周延、滞后、僵化等问题,为了兼顾确定性和灵活性,应该转变为开放式列举,在列举典型解雇事由之后增加一个兜底性条款;第三,行使过错解雇权的除斥期间缺位,仅适用权利失效理论仍有不足,应该明确规定为期三十日的除斥期间。基于以上思考,可以设计出《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具体修改方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