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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992.
死刑的存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是一个内容广泛而深刻的问题。本文通过经济犯罪的相对性、不可避免性和经济犯罪人的智能性和死刑不可威胁性的特点分析了对经济犯罪人实行死刑的不合理性。另外,还从死刑的法理基础说明了经济犯罪中应当废除死刑。而且提出预防和控制经济犯罪中应当加强社会的综合治理,并加强对经济犯罪的资格刑和罚金刑的运用。 相似文献
993.
死刑缓期2年执行制度是我国刑法的独创,在废除死刑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这一制度对于限制死刑的适用、改造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根据该条规 相似文献
994.
从刑罚学的角度而言 ,当代的死刑存废之争仍未超越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两种古典刑罚理论 ;而除极少数人外 ,不管是赞成死刑保留的一方还是支持废除死刑的一方 ,功利论都是他们提出主张的一个根本基础。生命权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一项权利 ,而以功利主义为基础的死刑存废之争 ,因为把人权当作相对的和可以为了更大利益而牺牲的东西 ,最后的结果往往是取消生命权的意义。因此 ,如果我们从生命权的角度来看待这一争论 ,则死刑毫无疑问是对人权的侵犯 ,只不过它带有“合法”这样的一个面纱而已。我们应为生命权概念寻找坚实的基础 ,以便为死刑存废之争找到出路。 相似文献
995.
死刑政策研究课题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1(2):85-91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一项重要刑事政策,对于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对死刑的适用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其中正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显得尤为必要。基于此,探讨检察环节办理死刑案件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机制保障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996.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2):55-62
从实证角度出发,以"生效判决曾被判死刑(含死缓)而再审后改判无罪"为标准筛选出19起死刑冤假错案,运用案例统计分析的方式,对样本案例中暴露出的被告人供述虚假、鉴定活动非法、证人证言真实性存疑、关键物证缺失、辨认出现误认、审讯录像存在造假等证据问题进行类型化分析可知,死刑冤假错案证据问题之成因在于严重的刑讯逼供导致被告人供述的虚假性、盲目轻信及制度缺陷导致鉴定乱象丛生、暴力取证及立法瑕疵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证据搜集不充分导致关键物证缺失、程序违法及瑕疵导致辨认出现误认、电子证据规则的缺失导致审讯录像未规范化使用。应规范口供取证程序,完善鉴定体制设计,健全证人出庭相关立法规定,增强辨认过程的程序性,修正侦检部门协作机制瑕疵,完善电子证据规则,严格死刑案件证据制度,提高死刑案件质量,构建死刑冤假错案的预防和纠正机制。 相似文献
997.
韩雪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2):17-23
尽管《刑法修正案(九)》首次确立的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制度具有相当程度的威慑力,对之亦不宜扩大适用,更不应成为我国死刑废除的替代刑罚。这是因为:一方面,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刑发挥其威慑力是以摧残人性的方式实现的。基于对人性的尊重,对人类所享有的平等人权的保护,即便是在废除死刑制度之后,也不应采取带有鲜明泯灭人性、摧残人权特征的刑罚。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刑罚结构已经包含了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期限较长的自由刑,其处罚足以达到抗制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强度。因此,设置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刑并非替代死刑的良方,对之应审慎适用。 相似文献
998.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2):17-23
尽管《刑法修正案(九)》首次确立的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制度具有相当程度的威慑力,对之亦不宜扩大适用,更不应成为我国死刑废除的替代刑罚。这是因为:一方面,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刑发挥其威慑力是以摧残人性的方式实现的。基于对人性的尊重,对人类所享有的平等人权的保护,即便是在废除死刑制度之后,也不应采取带有鲜明泯灭人性、摧残人权特征的刑罚。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刑罚结构已经包含了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期限较长的自由刑,其处罚足以达到抗制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强度。因此,设置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刑并非替代死刑的良方,对之应审慎适用。 相似文献
999.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5日对一起由内地及香港警方联手破获的制售冰毒案作出一审判决,14名被告人中,香港人庄楚城等8人被判处死刑。该案系迄今为止全球最大的同类案:庄楚城等伙同他人在内地至少生产了30吨液态冰毒及约3吨固体冰毒。仅2000年下半年,深圳警方就现场查获了该团伙的17吨冰毒,价值约56亿港元,而1999年全世界查获的冰毒总量也才16吨。 相似文献
1000.
翁春光 《共产党员(沈阳)》2003,(3):50-51
现年54岁的周航,曾担任浙江省计经委委员、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医药管理局局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等职。2002年8月,周航因受贿罪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人民币266.63万元、美元17.07万元上缴国库。周航身陷囹圄之际,悔恨交集。现将他的“悔罪书”加上“点评”一并刊出,以警示世人特别是广大党员干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