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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策执行主动加码是各层级政府为了确保完成政策任务而普遍采取的执行策略,适度加码可提高政策执行效果,但过度加码对政策及其执行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如何减少政策执行主动加码问题成为各界广泛探讨的重点话题。政策执行主动加码的主要表现为政策执行过度化、政策执行“一刀切”与政策执行形式化,其主要危害为政策执行结果失控、政策协同效应失调、助长地方形式主义、损害群众正当权益等。政策执行主动加码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压力型体制及其行政压力、层级间双向责任规避、官员晋升导向及其政绩考核机制、相对模糊的自由裁量权边界。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了改革完善压力型体制、压实政策制定及执行的责任、健全政绩考核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运用的治理对策。  相似文献   
2.
在解决共同犯罪定罪量刑的路径上,世界不同国家形成了单一制和区分制两种立法模式。单一正犯体系在不法构成要件层面不区分犯罪参与形态,将所有犯罪参与者都视为正犯,且认为不法程度等价值,这存在着不足。区分制通过在不法层面区分正犯和共犯,在实现量刑精细化的同时实现罪责刑相均衡,但其因正犯判断更加趋向实质化而饱受批评。相比较而言,我国参与体系不同于上述两者,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双层区分制犯罪参与体系。在正犯与共犯的区分上,我国宜采取"规范性实行行为说",这有利于维护构成要件的定型性机能。  相似文献   
3.
《北方法学》2022,(5):42-52
权利泛化现象对权利观念的可能危害,要求必须尽快构建科学的新兴(型)权利证成标准。根据权利义务统一性命题,新兴(型)权利必然对应有相应义务。以此为基础的“对应义务验证说”认为,一项权利是否成立可能存在不休争论,但若转化为“该权利所对应义务是否应当成立”,就有可能引导论者超越价值情感纠葛对新兴(型)权利主张是否成立形成较为清晰的内心确证。这更有利于论者进一步认识权利的必然义务成本,从而更为理性和审慎地对待新兴(型)权利主张。  相似文献   
4.
5.
《北方法学》2020,(5):5-18
2020年5月通过的《民法典》在第三编"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以第985条到第988条四个条文,展开不当得利的法律体系。因循过去的传统,以德国"非统一说"为基础展开不当得利,或许为无法逆转的宿命。但是,非统一说的内涵在历经近百年的发展后迭有变迁。如将非统一说按对不当得利法体系的影响程度,大致可分为:第一,无法律上原因判断脉络下的非统一说;第二,要件独立的非统一说;第三,要件效果均二分的非统一说。《民法典》施行后,不当得利法将会呈现出何种意义的非统一说,仍在未定之天。若合同给付返还仍应回归合同法之价值判断,支出型及求偿型不当得利归属于事务处理法体系,侵害权益不当得利与侵权责任有犬牙交错难分难解的关系,则不当得利法成为独立的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并非不容挑战。  相似文献   
6.
王钢 《法学》2020,(2):3-21
真正的不作为和不真正的不作为都可以构成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单纯不履行民事债务的,也同样。当行为人的不作为与即将造成的法益损害间不再存在显著的时间间隔,或者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导致自己丧失之后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时,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已开始。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维持对法益既存的危险状态,且这种状态的延续仍然在提升对相关法益的危险或者扩大法益损害的范围,则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就尚未结束。对不作为之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受防卫必要性要件的限制,只有在其客观上确属有效制止不作为之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手段时,才能通过正当防卫合法化。  相似文献   
7.
在涉疫犯罪惩处中,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观罪过形态的判定属于重点和难点问题。本罪主观罪过形态的判定基准应为,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结果有无认识,以及对之持何种态度。基于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法沿革的历史考查,通过对本罪进行体系性解释,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依据最高司法机关的权威观点,本罪的主观罪过应当是且只能是"过失"。针对"过失说",批评者从刑法谦抑、立法表述、体系协调、共犯处理、处罚漏洞等方面提出的批判并不成立。"故意说""混合说"等其他学说也存在明显问题。因此,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观罪过形态应为过失。  相似文献   
8.
9.
10.
就犯罪客体概念而言,"社会关系说"自身有重大缺陷与先天不足;"法益说"则科学性、合理性兼备,宜取代"社会关系说"。在客体概念之语义范畴中,应采撷"引进论",以"法益"指称犯罪客体并界定其精确内涵。"法益说"具有完善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型构,助力于建构科学、完备的刑法体系,应对刑事司法对刑法解释与时俱进发展要求之多重重大价值。优化、升级客体概念,才能使客体概念在司法实务中具有普适性,让客体在司法层面上的功能被正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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