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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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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后代人权利理论批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刘卫先 《法学研究》2010,(6):94-113
当今世界环境学科领域存在着具有广泛影响的“后代人权利”理论。但后代人权利论者用以支持后代人权利的各种证据都无法在逻辑上必然推出后代人享有权利的结论。后代人权利理论赖以成立的预设性前提也是虚构的客观事实。虽然近代以来,传统权利的主体范围确实有所扩展,但这种扩展并非是随意的。权利不可能扩展到后代人权利论者所说的“后代人”身上。环境义务是后代人权利理论的本质,也是后代人权利理论的正确出路和归宿。  相似文献   

2.
公民宪法义务的语义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勇 《行政与法》2006,(9):82-84
由于对中国传统义务本位的深恶痛绝,研究义务特别是宪法义务被看作是“屈服国家”或“过时的思想”。宪法学界普遍认识到人性与失察权力结合可能导致严重后果,但对人性与失范权利结合可能产生的后果关注较少,造成了宪法义务研究阙如的事实。清晰界定公民宪法义务的内涵和外延,是形成义务与权利的良性互动,构建宪法的平衡精神,教育公民“讲权利的同时,讲义务,讲责任”的基础。  相似文献   

3.
钱继磊 《北方法学》2009,3(5):155-160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权利话语”逐渐成为我国法学界的主流话语。“权利本位”也在中国法学界的激烈讨论中获得了正统学说的地位。有论者基于经济学思维与理念对“权利话语”、“权利本位”进行批判甚至解构。这种经济学进路的背后,是一种建立在自然科学研究意义上的“经济学帝国主义”思维。在它看似无立场的研究角度的背后,却是一种追求效率至上的价值取向。这与法学所应追求的正义底线价值是格格不入的。它可能导致一种专制主义思维。尽管“权利本位”作为法律的普适价值存有争论,但是没有它却是极其危险的。  相似文献   

4.
周维栋 《法学》2023,(1):32-48
个人数据权利的宪法教义学证成建立在对宪法规范的体系化诠释基础上,既要通过“人格尊严”“人权保障”与“社会保障制度”条款的体系勾连解释出新兴数据自决权,也要结合具体的权利条款导引出传统基本权利向数字世界的移植内容,最终统合在个人数据权利的框架秩序中。为了实现个人数据法益与社会数据法益的均衡发展,需要合理配置个人数据权利的体系结构。在配置模式上,“权利束”理论符合“一数多权”的功能优势,能够综合协调各方数据法益。数据自决权是数据权利束的“束点”,构成个人数据权利的价值内核。在体系构造上,将个人数据权利分为数据本体性权利与数据衍生性权利,可以凸显数字时代人的主体性地位与实现数据社会价值的整体性保护。保障个人数据权利是民主社会的基础与数字化健康发展的前提,在促进数据自由流动的同时,国家需要承担对个人数据权利的公法保护义务。  相似文献   

5.
胡玉鸿 《法治研究》2012,(10):10-16
法律主体包含权利主体、义务主体、责任主体三种形态。在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中,权利主体的权能并不一致;而就义务主体而言,既存在因法定义务而形成的主体样态,也包括因约定义务、道德义务而作为法律主体的情形。对于责任主体来说,“违法”、“风险”以及“关系”.都可能使一个社会成员作为法律上的责任主体而存在。  相似文献   

6.
《现代法学》2015,(5):3-11
霍布斯是权利本位论的哲学奠基人。自然权利是其权利本位论的逻辑起点,是一种绝对的自由平等关系。从自然权利的自然平等和自然自由出发,霍布斯论述了权利本位论的三个基本主张:权利先于义务,权利先于权力,权利先于欲望(以及意志和功利)。首先,自然的和社会的义务(法律)都是有条件的,最初都源自于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是无条件的,是一切法律和义务的基础。其次,权利始终是目的,是第一位的,权力则是手段,是第二位的。国家主权和公民权利都起源于并服务于自然权利。最后,自然权利是人的本质属性,是欲望、意志、功利的前提,是一切政治性、道德性和社会性问题的开端。霍布斯的权利学说是彻底的权利本位主义,并因此为现代社会、政治和法律提供了的法理基础。  相似文献   

7.
一般认为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一类。在民法中,不论主张是以权利为本位,或以义务为本位,或权利义务并重,都十分重视知识产权权利体系的研究。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判断是否侵权、侵犯什么权、侵权有何责任,其焦点都是知识产权的权利识别。故对知识产权  相似文献   

8.
论分居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夫妻是否享有分居权,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着很多争议。有人认为当事双方同意缔结婚姻就是对同居请求权的承诺,如果不想承担此项义务,可以选择不结婚,所以结婚后的夫妻双方均必须切实履行同居义务,而不应享有分居的权利,法律更不应予以确认。也有人认为婚姻关系是性的共同体①,所以婚姻契约学说的代表人康德(kant)主张,同居乃婚姻成立后的必然权利和义务,是人类男女结合的生理和社会需求,如果允许一个人与其婚姻关系相对人分别居住,从而不能将各自的性器官和性能力供以终身相互使用,就是对这一共同体的本质破坏,必然导致婚姻…  相似文献   

9.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诸贤哲们使用的“权利(right)”一语具有多义性,其包括:霍布斯的“本能自由”,洛克的“本益禁侵”,卢梭、康德的“公意自由”。其中,以“自由”为本义的权利观念是这一学派的主导性权利观念。但这一权利观经历了由霍布斯的基于人的自然本有能力的自由向卢梭、康德的体现为公共意志的理性约束下的自由的观念转换。从理论逻辑来看,卢梭、康德的公意自由观是古典自然法学中更为成熟、完善的权利观念,因其中内含着“正义”“正当”的意思,所以,它看起来更像是“权利”。至于洛克开创的以“应当不”为本义的权利观,指向保护主体本有利益(“本益禁侵”)。这种“权利”(“应当不”)并不指向主体的自我行为,而是指向他方(其他个人、或社会、或国家)的行为:是对他方行为的禁止。它实质上是义务表述。  相似文献   

10.
宪法权利但书是对宪法权利的限制,宪法义务是制宪者(人民)要求自己对国家的义务(服从法律)。权利但书与义务在主体、所禁止侵犯的对象以及与权利的关系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宪法权利但书与宪法义务都是原则性的,并具有某种程度的重合性。各宪法权利但书形成了整个宪法权利的关系网。作为义务对他人的义务往往伴随着权利及其权利但书;对国家的义务则伴随着国家权力及其权力但书;宪法权利但书中的重要元素——"公共利益"与国家权力密切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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