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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围绕马六甲海峡的航行制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等沿岸国同美国、日本、俄罗斯、英国等使用国在二战后经历了长期而复杂的博弈,最终创造性地达成妥协,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形成之时确立过境通行制度.本文尝试基于国际关系的视角分析各方的博弈过程,将过境通行制度视为对各方共同认可的权利分配方式的制度化表达,并认为诉求重组是其关键成因之一.一方面,三个沿岸国于谈判前期解决了彼此的领海争议,逐渐形成统一的诉求并不断重申;另一方面,使用国围绕共同目标分别提案,并彼此应援,试探沿岸国的让步空间.最终沿岸国缩小了领海主张,确保使用国船舶在任何时候都能通过海峡;使用国则减少了对沿岸国的干预,使其得以独立行使主权和管辖权,从而达成多方共赢.本文通过个案研究,探析大国与小国针对特定议题进行博弈并达成共赢的内在机制,对南海通行规则相关问题的化解应有所启发. 相似文献
2.
国际公约中海盗罪构成要件的修改与完善 总被引:4,自引:2,他引:2
鉴于目前国际公约关于海盗罪构成要件的规定明显限制对海盗罪的全面有效惩治,在对公约中海盗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与当今海盗罪案发特点相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应将此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行为对象以及犯罪地点等要素予以重新界定,并对当今应如何放宽海盗罪的认定条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3.
4.
海洋法是国际法中新兴而又古老的法律部门,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只有少数国家能够在各个方面利用和开发海洋,因此,海洋法就成了他们掠夺资源、行使海洋霸权的工具。20世纪30年代以后,尤其是二战结束之后,随着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用和开发海洋的能力和意识的不断增强,提出了许多顺应潮流的海洋法理论。为了使这些理论得以落实,广大发展中国家联合起来同少数发达国家展开了激烈的斗争,从而为现代海洋法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相似文献
5.
蔡尚伟 《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2013,(1):16
<正>〔主持人语〕自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之后,各沿海国家对沿海海洋国土和权益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近来中国海洋周边情势呈现愈益复杂化的趋势,尤其进入2012年7月以来,中日对钓鱼岛主权归属的争端日趋尖锐化,使得两国关系跌入建交40年以来的冰点。国际舆论一直对中国发展海上力量问题紧盯不放,其聚焦点之一就是中国是否利用强大的"蓝水海军"的远洋作战能力进行海外扩展,追求霸权。同时,日本也展开了对中国的舆论战,增加驻海外领事馆数量、增发钓鱼岛 相似文献
6.
《外交评论》2016,(3):25-44
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管辖权争端一直悬而未决。寻求最佳的和平解决路径,一向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已有的思路包括外交谈判、共同开发、信任措施建设等。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启动的仲裁程序掀起了国际社会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强制争端解决机制在南海适用性问题的辩论热潮。南海仲裁案的程序和实体问题、法律内涵、政治意义,后仲裁时代南海问题的发展走向以及对地区安全形势的影响,都值得深入研究。本文通过解读《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内涵及特点,分析南海各争端方对第三方强制解决机制的不同态度以及在海洋争端解决方面的国家实践,比较菲律宾和中国对争端解决的政治立场和法律观点,以及中美两国有关南海问题的战略和政策考量,从法律和政治角度评估仲裁案在解决南海争端上的有效性和影响。《公约》的强制解决机制在国际法及争端解决上具有一定的价值,但在南海复杂的政治背景及多层次法律难题交织的困境下,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强制仲裁程序无助于两国争端的解决。反之,仲裁案开启以来的南海形势充满了更多、更严峻的不确定性因素。如何选择一个既符合南海各争端国利益及法律文化,又能满足各利益攸关方合法关切的争端管理或解决机制,应重新回到各国决策者的优先议程上来。 相似文献
7.
《外交评论》2019,(1):135-156
国际海洋划界是国际司法机构实践"司法能动主义"的典型领域。在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CLCS)完成200海里外大陆架提案的审议工作之前,越来越多的海洋划界争端当事国开始请求国际司法机构在裁决200海里以内海洋边界的同时,一并划分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鉴于CLCS避免卷入海洋划界争端的一贯立场,国际司法机构如若坚持以"定界"为"划界"的前提,便有可能产生海洋划界争端中的"管辖权黑洞"。为化解这一僵局,国际司法机构近年来坚持严格区分"定界"和"划界",同时为管辖200海里外大陆架的划界争端创设了门槛标准,彰显了"司法能动主义",然而,国际司法机构裁决200海里外大陆架界线时产生的新问题,亦反映出"司法能动主义"的局限性。综合国际司法裁判的结构性因素和情境性因素,未来国际司法机构应适度回归"司法克制主义",谨慎对待"管辖权黑洞"问题。 相似文献
8.
李洁宇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5,(3)
海洋法仲裁法庭组庭后将考察菲律宾对中国控诉是否有合理根据,菲律宾是否僭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以及法庭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中国应在不参与仲裁程序的立场下积极应对:阐明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和在相应专属经济区的执法权利,从而证明菲控诉缺乏根据;以菲未履行和中国"交换意见"的义务证明菲违反《公约》争端解决程序;以中菲争端涉及南沙主权、海域划界和历史性权利为由证明法庭对争端没有管辖权。 相似文献
9.
在海洋经济日益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之时,各国运用国际海洋法趋利避害,已成为国家间争夺海洋权益的主要手段.本文通过分析国际海洋法及领海制度的发展历史,对于我们有针对性地做好与周边国家海域划界工作,更好地维护我海洋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张光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4):111-114
大陆架划界一直是海洋法中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各国的国家行为以及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证明,公平原则是适用于大陆架划界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在大陆架划界中适用公平原则,只有考虑一切相关情况,才能得到公平的划界结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