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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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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曾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允许的保留就涉及海洋划界、领土归属、军事活动等争端做出了排除将上述争端提交国际强制程序的保留。尽管菲律宾坚称其向仲裁法庭提交请求裁决的13个诉求都不属于中国声明保留的范围,但事实上都属于海洋划界和岛礁领土归属争端。菲律宾无权单方提交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仲裁法庭也不应确立对本案的管辖权。  相似文献   

2.
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争端案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附件七已经组成了有5名仲裁员的仲裁法庭。因中方未参与仲裁法庭的组成程序,仲裁员有4名由日籍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指派,主要来自欧陆。无论中方立场如何,如未经与中国协商则可能存在程序瑕疵。我国认为仲裁法庭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和不参与仲裁程序,无论在法律上还是策略上都是正确的。  相似文献   

3.
《外交评论》2016,(2):37-59
审理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的仲裁庭在2015年10月29日发表的《仲裁书》中判定,菲律宾《诉状》中所列第一、二项诉求反映的是南海海洋权利渊源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用的争端,这个争端是关于《公约》的解释和适用的争端;关于仲裁庭对菲律宾第一、二项诉求所涉争端是否有管辖权的决定,留待实体审理阶段与实体问题一并处理。仲裁庭没有解释:为什么有权处理中国的历史性权利主张的性质和合法性这个实体问题;在尚未确定中国历史性权利主张的性质之前,凭什么判定菲律宾有关诉求涉及的是《公约》的解释和适用的争端。仲裁庭的论证有重大瑕疵。仲裁庭应准确把握当事双方的立场,客观评估争端是否存在;即使认定争端存在,仲裁庭仍需考察是否存在适用于争端解决的法律规则。尽管"历史性权利"和"历史性所有权"等概念的含义有不确定性,但历史上形成的权利受到国际法尊重,这是没有疑问的。因此,《公约》第298条有关规定的适用阻止仲裁庭审理有关历史性权利的实体问题。从一般国际法来看,涉及"历史性权利主张"的争端属于不适于交由法律解决而适合政治解决的政治争端,审慎的国际司法机构应避免对此行使管辖权。  相似文献   

4.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一国若单方对他国提起争端解决的强制程序,须事先履行相关的法定义务,包括“用争端各方自由选择的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和“交换意见”等义务。这是国际法庭对其是否具有强制管辖权所须审核的内容。菲律宾在提起本案仲裁前并未真正履行这两项义务。  相似文献   

5.
菲律宾无视它与中国之间《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存在与有效性,以变相的岛礁主权争端和海洋划界争端的方式,单方面提起南海争端强制仲裁。虽然此举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的条件,但并不意味着菲律宾启动该程序具有非法性。即使中国不接受该仲裁和不参与仲裁程序,也不影响中菲仲裁庭的合法成立及其程序的合法性与对中国不利裁决的有效性。因此,对待仲裁庭的后续书面程序和口诉程序,中国是维持现行政策还是重新参与,是值得重新评估的一个问题。重新参与后续程序应该是中国的一个适当政策选择。因为参与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可以通过反驳《公约》对之不适用从而避免澄清其地位的棘手问题。更重要的是,依据"南方蓝鳍金枪鱼案"仲裁庭的推理与裁决和中国2006年声明以及国际海洋划界与外大陆架划界案例,《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属于《公约》第281条第1款中排除附件7强制仲裁的"协议",菲律宾的大部分实体请求属于不可裁决事项,因而仲裁庭应该裁定对本争端无管辖权或不可受理。即使中国继续奉行不参与政策,也不应该无所作为。中国可以采取"间接参与"的方式,在仲裁庭开始书面程序后,公开发表一份正式书面文件,以全面反对菲律宾提起仲裁和反对仲裁庭对争端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  相似文献   

6.
1999年7月15日澳大利亚、新西兰因对日本所实施的蓝鳍金枪鱼的实验性捕捞计划产生争议,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第5款及附件七向日本提起单边强制仲裁。仲裁庭最终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框架内组成。双方关于该仲裁庭是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产生以下争议:该争端是否为法律争端、《南方蓝鳍金枪鱼养护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否已经排除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机制、后法是否优于前法等。该案仲裁庭关于"单边强制仲裁"的评论对中菲南海仲裁案的管辖权来讲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外交评论》2016,(2):13-36
南海仲裁案初步裁决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出了多处有利于菲律宾的解释,尤其是仲裁庭以双重标准区分不同诉求的作法——能确立管辖权的则作出初步裁决、不能确立管辖权则不作初步裁决直接进入实体审议,具有极强的主观倾向性。由于《公约》附件七仲裁制度的缺陷被利用、仲裁庭的构成缺乏中立性、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的主观倾向被放大、菲律宾积极运作仲裁并炒作国际舆论、中方与仲裁庭矛盾激化等原因,原本仲裁庭居中、当事方两边的三角结构,变成了仲裁庭和菲律宾联合起来对抗中国的不利态势,裁决对中方必然不利。菲方"包装"诉求的做法存在明显瑕疵,其避开主权争议直接谈论岛礁的法律效力,不仅导致诉因的缺失,而且使得岛礁效力无法真正确定,刻意加入的环境等非核心诉求与其真实目的无关,不过是为了确保管辖权成立。初步裁决是仲裁庭与菲方联合炮制的枉法裁判,其所确立管辖的事项对中方实际影响不大,但仲裁庭可能借机审查"历史性权利"等本应被排除的问题,以此暗助菲律宾等国。针对《公约》附件七的仲裁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及其被滥用的问题,中方需要做好两手准备。只有依据国际法对"历史性权利"等问题充分论证,才能对抗枉法裁判、阻止仿效滥诉行为,逐渐扭转南海声索国在美国支持下滥用《公约》抱团对抗中国的不利局面。  相似文献   

8.
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争端案已完成仲裁法庭的组成并确定了程序规则,仲裁程序进入对管辖权的判定阶段。仲裁法庭确定本案管辖权分为三个阶段,目前处在初步确定阶段。影响本案管辖权的因素主要有:保留声明、仲裁的可受理性、诉前义务的履行、仲裁法庭的组成、初步反对权利的行使等问题。这些因素对本案管辖权的确定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相似文献   

9.
菲律宾提出“九段线”无效和针对8个岛礁的诉求,属于中国排除适用强制程序的保留事项,其中涉及自然资源开发的诉求,属于沿海国无义务同意提交强制程序的事项。在相关案件中,虽有第三方参与强制程序的规定和实践,但本案仲裁法庭的《程序规则》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且在本案之前常设仲裁法院已受理的7起有关案件中,也并没有第三方介入的先例,因此仲裁法庭不能仅根据菲律宾的单方诉求对涉及众多争端方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争端确定管辖权。  相似文献   

10.
《外交评论》2016,(3):25-44
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管辖权争端一直悬而未决。寻求最佳的和平解决路径,一向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已有的思路包括外交谈判、共同开发、信任措施建设等。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启动的仲裁程序掀起了国际社会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强制争端解决机制在南海适用性问题的辩论热潮。南海仲裁案的程序和实体问题、法律内涵、政治意义,后仲裁时代南海问题的发展走向以及对地区安全形势的影响,都值得深入研究。本文通过解读《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内涵及特点,分析南海各争端方对第三方强制解决机制的不同态度以及在海洋争端解决方面的国家实践,比较菲律宾和中国对争端解决的政治立场和法律观点,以及中美两国有关南海问题的战略和政策考量,从法律和政治角度评估仲裁案在解决南海争端上的有效性和影响。《公约》的强制解决机制在国际法及争端解决上具有一定的价值,但在南海复杂的政治背景及多层次法律难题交织的困境下,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强制仲裁程序无助于两国争端的解决。反之,仲裁案开启以来的南海形势充满了更多、更严峻的不确定性因素。如何选择一个既符合南海各争端国利益及法律文化,又能满足各利益攸关方合法关切的争端管理或解决机制,应重新回到各国决策者的优先议程上来。  相似文献   

11.
《外交评论》2014,(4):139-159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规定了解决海洋争端的强制性程序的同时,也规定了缔约国选择适用这种强制程序的相关规则。从这些规则本身来看,强制程序适用的选择性似乎容易导致海洋争端解决程序和海洋法的割裂,影响强制程序运行的效果。但是从《海洋法公约》生效以来海洋争端解决机构执行强制程序的效果来看,尽管附件七仲裁庭对案件的强制管辖权受到较大的限制,强制程序适用的补充作用却在较大程度上促进了争端当事方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中国作为《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一方面受到其海洋争端解决强制程序规则拘束,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积极寻求其他有效的、适合中国情况的争端解决方式以避免强制程序的适用。  相似文献   

12.
菲律宾在南海争端案中的诉求本质上属于中菲两国在南海岛礁的领土主权争端和海域划界争端。仲裁庭不仅对这些事项没有管辖权,更不能就南海u形线的性质和地位作出裁决,因为国际社会存在时际法的理论。同时,中国基于历史性权利的南海U形线也得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多个条款的支持。  相似文献   

13.
国际海洋法法庭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附件6增设的新的常设性国际司法机构。设立 国际海洋法法庭是争端解决机制的一大创举,并且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和重要的地位。比如,它 确认了争端当事方资格、克服了海洋法本身的缺陷、实施了强制性的管辖权等。目前,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实践中 主要是处理"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和"临时措施"的案件。国际海洋法法庭对于中国也有重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14.
国际海洋法法庭是专门处理海洋法争端的常设性国际司法机构 ,成立至今处理的大多是关于“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的案件 ,“蒙特·卡夫卡”号案即是此类典型案例。通过分析法庭对“蒙特·卡夫卡”号案的审理可知 ,法庭在有关“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规定“临时措施”以及有关海底争端的案件方面具有强制管辖权 ,这使法庭在处理海洋法争端方面处于独特的重要地位。但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法庭不是处理海洋法争端的唯一机构。实践中 ,更多的海洋法争端被提交到了国际法院。基于此 ,我们应正确认识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地位和作用。  相似文献   

15.
南海海域每年都发生大量犯罪案件,一些争端国经常非法对我国船只和人员滥用刑事管辖权,但我国在南海管辖海域很少对外国船只、人员行使刑事管辖权。在国家管辖海域特别是争议海域行使刑事管辖权,有利于强化和维护主权。我国对国家管辖的各类海域应结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积极行使刑事立法管辖权,在南海争议海域应根据具体情形行使刑事司法管辖权。  相似文献   

16.
中日两国在东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一直存在较大分歧,学者们对东海划界原则等实体问题已多有论述,但大都忽略了对争端解决之法律程序的讨论.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中日两国均有义务遵守<公约>所规定的争端解决法律程序.该程序允许并鼓励争端当事方首先运用谈判协商等各方自行选择的和平方式,但又同时规定在已诉诸这种方式而争端仍未得到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有权启动包括诉讼、仲裁等在内的第三方强制解决程序.在<公约>框架下,中日东海划界争端在法律程序上存在走向何方的可能性呢?要回答这一问题,还必须注意到中国政府近期已根据<公约>第298条发表排除性声明的背景.论文力图根据<公约>的规定及相关背景情况,就和平解决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法律程序走向作出分析.  相似文献   

17.
中菲之间有关南海争议的双边或多边文件主要是以联合声明、联合公报或者宣言的形式存在的。联合声明或者宣言只要其内容具有条约的性质,它们就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而我国向来采用联合声明或宣言的条约形式,因而,这些文件是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协议。同时,这些协议规定和强调了通过谈判最终解决争议的内容,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能够排除强制性仲裁程序的管辖权。基于当前的情况,我国应在"双轨思路"的策略下继续利用国际法规则排除国际强制性司法或仲裁程序,以有利于南海争议的解决。  相似文献   

18.
菲律宾在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曾发表过一项包含8条内容的谅解。该谅解包括了对本案中其要求进行强制仲裁的事项的保留。菲律宾并没有撤回该保留的行为,其单方提交强制仲裁的行为也不构成对保留的撤回。菲律宾的该项谅解导致其无权单方对他国提起强制仲裁等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相似文献   

19.
2013年年初,菲律宾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启动了诉中国南海争端案。菲律宾向中国发出的《通知和权利主张》第五部分“救济诉求”即第41段以下共分13个自然段,共请求仲裁庭就13项诉求作出裁决,大体可分为三个方面:中国南海传统断续线无效的诉求;中国无权或越权管控南海8个岛礁的诉求;建立在上述两类诉求基础之上的菲律宾的权利诉求。  相似文献   

20.
国际投资争端仲裁管辖权是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机制的重要内容,是"中心"仲裁庭进行仲裁的前提条件,具有重要的实践和理论意义。对于视为外国国民投资者管辖权问题,《公约》规定的较为模糊和弹性,近年来,"中心"做扩大解释,导致与此相关的仲裁实践中出现扩张性管辖案例,直接挑战"中心"现有的运行机制,这种扩展性管辖在南美等一些国家甚至有泛滥的趋势,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带来极大负面效应。深入剖析和评价这一现象,并提出我国的应对策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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