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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克服定义式经济法责任研究的局限性需要一个语言学转向。这一转向是哲学中的语言学转向在经济法学领域中的运用与发展,有利于突破经济法语言瓶颈、克服经济法的先天性语言困境;这一转向的具体内容就是从经济法责任特定的宏观语境、中观语境及微观语境来理解和把握经济法责任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金融领域持续的消费者运动与金融危机的耦合是"金融消费者"概念生成的社会基础;金融领域的法律社会化则是其生成的法律基础,故弱势群体倾斜保护与金融公平是"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法理内核;"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范围则取决于本土法治资源的衡量。突破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实困境,应借金融危机之契机,深入推动金融领域的消费者运动,不断夯实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社会根基,同时立足于我国法律传统、现行法律体系及金融监管体制等本土资源全面建构和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3.
4.
政府救助金融危机容易引发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如何在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重新分配责任,以纠正因政府救助所致的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之间的失衡,是后金融危机时代法律关注的重点。对大型的金融机构征收金融危机责任费,让其最终承担起政府救助成本有助于恢复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平衡。金融危机责任费对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重新调整与责任的重新分配,突破了传统的法律责任理论,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和身份性;而金融风险的外部性、大型金融机构与中小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平等风险地位是金融危机责任费的风险根源。此外,它对于完善我国金融法制建设也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5.
金融机构惩罚性赔偿对于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填补金融机构欺诈行为造成的社会性损害,抑制金融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与道德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与金融安全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不过,该责任在我国实际上落空。落空的背后有深层次的制度原因,如“金融消费者”概念缺失与金融领域的“生活消费”解释困境使得其请求权主体不明;缺乏体现金融业专业性与特殊性的告知义务保障;与金融消费者弱势地位不相称的证明责任使得其难以证明金融机构欺诈;法院审慎控制其负面激励功能。因此,不仅要从请求权主体、金融机构告知义务以及金融机构欺诈的证明责任分配等方面加以完善相应制度,而且要以金融消费者所受损失为基础确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额,抑制其负面激励功能,以在金融领域实现正义的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6.
阳建勋 《河北法学》2012,30(9):115-121
风险社会中市场主体行为风险的外部性是市场主体责任社会性的风险根源,突出了社会性的经济法责任在解决风险外部性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如责任主体具有外延的广泛性和形态的多样性、责任归责原则的社会化、责任的认定与归结不一定以发生损害结果为要件等.这使得经济法责任能更好地预防和控制风险,弥补传统法律责任制度在解决外部性方面的不足,以满足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共同需求,实现效率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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