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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经靖 《法学杂志》2007,28(2):148-150,160
作为一种新型的产业合同,移动电信服务合同在实践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其根源可以归结为技术原因、管理原因以及权利维护成本等多方面。电信服务合同的法律规范包括合同法和电信法两种,我国应当确立以电信法规范为主、以合同法规范为辅的模式。要想在根本上平衡电信服务业中当事人之间的均衡地位,应当成立独立高效的电信服务监管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审查和处罚力度,强化媒体监督,注重纠纷处理的前置性审监模式。  相似文献   
2.
3.
移动电信服务合同中的弱势群体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经靖 《河北法学》2007,25(2):97-100
作为一种新型合同,移动电信服务合同具有技术性、格式性、产业性、垄断性、继续性等特征.这些特殊性导致了电信服务合同中存在着形形色色的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完善电信业立法,破除行业垄断,建立独立有效的服务监管机构,设立便利的纠纷解决机制,强化纠纷处理结果的推广是解决当下移动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的根本出路.  相似文献   
4.
物权变动制度存在从古典形式化规则到近代对抗主义模式演进的应然规律。在国家主义和自由主义的不同政治哲学背景下,大陆德国法系和普通法系的物权变动制度分别走向了形式主义和对抗主义的不同道路。我国当代物权变动制度形式主义立场的形成虽然有德国法律传统移植的外部性因素,但主要还是古代国家管制的传统因素和当代计划经济体制的直接影响。深化私法意思自治、摆脱国家对物权制度的过度管制是我国物权变动制度实现理性变迁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5.
与形式主义模式下的绝对物权观和管制性秩序治理理念不同,对抗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从相对物权观之逻辑前提出发,以自由市场条件下的资源配置原理为其经济哲学理性基础,该模式追求一般交易频率下的均衡交易安全观和相对多样化的物权公示体系,并以任意登记体制为其技术配套。在对抗主义模式下,公示表象的客观多样性与主观善意规则之间存在映射性对应关系。当下形式主义与对抗主义模式之争本质上折射的是物权流通秩序建构中市场和政府两种手段之间的较量。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趋势决定了对抗主义是未来民法典中物权变动主体架构的最优选择。  相似文献   
6.
物权变动制度设计应以交易安全为价值导向.但抽象层面的交易安全理论因其模糊性而难以为物权变动理论提供清晰有效的依据和指引.交易安全内涵受“流通频率”变量影响而变化,进而影响物权变动模式类型的横向分布和历史变迁.以流通频率为研究线索可以实现交易安全含义的具体化并使其更具解释力.高频流通导致交易安全向外部(第三人)偏移及物权变动模式的形式主义倾向,低频流通导致交易安全向内部(真实物权人)偏移及模式的意思主义倾向.以高频流通下的“纯外部交易安全”指导一般流通频率下的物权变动是导致物权变动制度定位严重偏离、乃至“形式主义化”的重要原因.现代普通物权变动应从一般流通频率出发,兼顾动静安全的平衡保护,采取折衷的对抗主义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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