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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差异根源于如何运用“民事法律事实”制度来解释、筹划引起物权变动的践行行为。当前各国采用的物权变动模式主要有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三种类型。对物权变动是否需要公示及公示所起作用的认识差异和对引起物权变动原因的不同认识是确定物权变动模式的主要因素。我国采用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以债权意思主义为例外的物权变动模式,能够弥补债权意思主义容易导致交易不安全和物权形式主义程序繁琐的缺陷,与我国社会现实和法律传统相协调,当属适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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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形式主义模式下的绝对物权观和管制性秩序治理理念不同,对抗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从相对物权观之逻辑前提出发,以自由市场条件下的资源配置原理为其经济哲学理性基础,该模式追求一般交易频率下的均衡交易安全观和相对多样化的物权公示体系,并以任意登记体制为其技术配套。在对抗主义模式下,公示表象的客观多样性与主观善意规则之间存在映射性对应关系。当下形式主义与对抗主义模式之争本质上折射的是物权流通秩序建构中市场和政府两种手段之间的较量。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趋势决定了对抗主义是未来民法典中物权变动主体架构的最优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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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意思主义、形式主义、折衷主义的分析,再与我国目前物权变动理论进行比较,从而引发对我国现行理论及实践框架下构建物权变动规则以及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的思考,认为应当区分不动产和动产,保障交易安全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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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应当成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必经前置性程序 (一)从物权变动模式看,我国采取的权利登记制和实质审查制为公证制度的引入提供了制度性前提. 物权变动模式主要是指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从大陆法系国家来看,物权变动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意思主义的立法模式;二是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从我国物权法草案的规定看,我国采用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基本上属于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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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般认为,我国法上的物权变动原则上采债权形式主义,例外采意思主义加公示对抗主义。在意思主义模式下,不动产物权何时变动,存在认定上的困难;而在债权形式主义下,登记成立与权利的真正变动之间又有很大的真空期。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应当采债权意思加交付成立,登记对抗的做法。赋予交付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赋予占有为不动产物权享有的公示手段,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手段。这种方式,因需要交付成立不同于意思主义,因登记对抗,不同于登记成立的形式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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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规则在理论和实务上争议较大,迄今未有定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在物权法的体系定位中属于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从婚姻关系当事人内部关系的视角看,支持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理由无法提供有说服力的理论依据,而且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比较法考察的方法,均可得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具有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结论。从婚姻关系当事人与第三人外部关系的视角看,无论将意思主义模式中的登记对抗解释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本身的登记,还是将其解释为特定财产物权变动的登记都存在无法解决的弊病。此外,形式主义模式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保护也并不比意思主义模式逊色。因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应当遵循《民法典》物权编的一般物权变动规则采形式主义模式,而不因婚姻关系的特殊性构成物权编规则的例外,由此也有利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物权编的互动与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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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地役权的变动采取了意思主义模式,而意思主义模式不利于区分物权和债权,混淆了地役权和不作为之债,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意思是权利变动的起因,属于当事人主观思维的范畴,它必须通过有形的形式表现出来或者被外来力量所见证。本文认为在土地公有制下,我国物权立法地役权变动模式应采取形式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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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旧有的学说大都在理论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或者失之偏颇.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结合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以及合同解除的标的详加分析.在意思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该请求权为物权性质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在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则视合同解除的标的而定:若解除的是物权合同,该请求权仍为物权性质的所有物请求权,若解除的是债权合同,该请求权则为债权性质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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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两部《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中 ,均规定了物权变动原因与效果的区分原则。对该原则的含义学者间认识有较大分歧。一般认为 ,区分原则 (或称分离原则 )是物权行为理论的重要内容 ,我国已有的和正在制订的有关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中 ,已明确采纳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而不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因此 ,在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 ,区分原则如何贯彻 ,它对相关制度的构造有何影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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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制度存在从古典形式化规则到近代对抗主义模式演进的应然规律。在国家主义和自由主义的不同政治哲学背景下,大陆德国法系和普通法系的物权变动制度分别走向了形式主义和对抗主义的不同道路。我国当代物权变动制度形式主义立场的形成虽然有德国法律传统移植的外部性因素,但主要还是古代国家管制的传统因素和当代计划经济体制的直接影响。深化私法意思自治、摆脱国家对物权制度的过度管制是我国物权变动制度实现理性变迁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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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交易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一部民法典中对“民事法律行为”作出专门规定,这在法律逻辑上是有问题的。考察所谓“民事法律行为”的由来及其本质,可知产生这样的问题是必然的。因为我们在上个世纪初接受西方法律,特别是德国民法时,并没有完全把握《德国民法典》中法律交易的实质及其整个理论体系,一开始就将法律行为与法律交易混淆,从而导致了一系列理论上的混乱。在德国民法中,法律行为与法律交易是明确区分的,前者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定的,而后者的法律后果则是交易人意思指向的。就此而言,法律交易的合法性乃毋庸置疑的题中之义。与此同时,它又必然是民法的核心。因为它既从根本上体现着私人自治和意思自治的法律理念,又从技术和制度上表明着最基本法律活动的最一般抽象。从法律史上考察,这种思路早在古代罗马法中就已现端倪,但最终形成于19世纪德国法学。至于现今我们民法中所谓的“法律行为”或“民事法律行为”,其实就是德国民法中的法律交易。它原本是民法中的一个专属概念,但由于我们原始的概念混淆与误解,才不得不用“民事”加以限定,以至于造成不用“民事”限定就无法区别于法律行为,若用“民事”限定就导致逻辑问题的尴尬与两难。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只能是:从整个法律理论,特别是民法理论体系上梳理把握法律交易和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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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民法的基本问题是法律行为 ,而法律行为的核心问题是意思表示。所以 ,作者在此所谈的是基本问题中的基本问题 ,是民法学中最核心的问题。“当代德国法学名著”传译了梅迪库斯和拉伦茨等权威著述以来 ,我国民法学界对此问题的探讨显然深入了许多。然而 ,关于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 ,尤其是两者之间的关系与本质内涵至今并无太多系统全面的考察。朱庆育此文 ,当为出于大陆法学者之手的发掘开拓之作。文章不仅对上述基本问题作了深入细致的考察 ,而且还对若干基本概念及内容给出了独到的、严谨的分析判断与评论。是一篇有资料、有见解、有功力的作品。荐之学界 ,或可展示少壮派学者的治学精神与风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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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21,(1)
交易可优化资源分配,更好发挥物之价值,法律对物之交易价值应予保护。房屋、机动车及其他财物受损均可能产生交易性贬值损失,但我国法律未规定明确的赔偿规则,判例学说亦存在分歧。交易性贬值损失系交易价值之降低,属直接损失、附随经济损失,符合可预见规则。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中,交易性贬值损失如满足各自的构成要件即可赔偿,不应增设额外的赔偿条件。交易性贬值损失之计算,应在正确理解适用《民法典》第1184条及法发〔2009〕40号第10条基础上,选择合理的评估方法。计算时点应视受害人是否将受损财物转卖及选择的评估方法而定,不应局限于某一固定的计算时点。修理过程中的以新换旧导致受害人额外获利可能引发损益相抵问题。损益相抵规则之适用,应肯认贬值损失与以新换旧之获益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并综合考虑财物受损情况、受损部分等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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