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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傅士成 《法学家》2006,(3):29-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已于2005年12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为了制定好这部法律,笔者就<草案>的一些问题谈点个人看法和主张,谨供修改时参考.  相似文献   
2.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程序涉及诸多理论问题。其中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主体资格 ,告诫程序及其意义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及其实施 ,声明异议等 ,都关系到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程序设计的价值取向问题。行政效率和相对人权益保护的协调 ,是设计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程序的永恒追求。  相似文献   
3.
“行政调解”常常在两种意义上被使用。一种意义上的“行政调解”是在行政机关主持下,对各种纠纷进行的调解。这种意义的行政调解,其实质是纠纷调解于行政机关,而不问是何种纠纷。另一种意义的“行政调解”是有权机关对行政纠纷进行的调解,即调解行政纠纷,而不问该有权机关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这两种意义上的“行政调解”名称一样,含义明显不同。 第一种意义上的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作为调解者调解纠纷。从理论上讲,行政机关调解的纠纷可以是任何纠纷。在这些纠纷当中,当然也包括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由于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本身的特点,双方当事人可以让度或放弃自己的权利,因而,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调解是有存在余地的。当然这里所说的任何纠纷,绝不仅仅是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还应包括行政纠纷等所有其他种类的纠纷。行政纠纷是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因行政机关及行政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与之发生的争议(有时也包括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因行政职权行为发生的争议)。其实质是作为非国家机关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机关及行政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持有异议。这种异议的焦点在于行政机关及行政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是否合法,是否适当。因而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  相似文献   
4.
明确政府工作中的职位、职务、职责及其相互关系,对于改善政府工作,加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有重要意义。职位是组成政府机构的最小因素,是某个工作人员所处的位置或岗位。无论哪一个政府机构都是由不同等级的职位组成的。职位有客观性,即根据政府工作总体目标的需要而设立。职位有常在性,即适应需要而设的职位不因一时无人担任而消失。职位有可分类性,即根据职位的工作难易、责任轻重可以对职位进行科  相似文献   
5.
本世纪以来,为应对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频发的局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采取多种措施,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其中一个重要措施是,在全系统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机关以外的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6.
我国非诉讼行政执行制度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非诉讼行政执行作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主导形式 ,主要以阻止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进入强制执行过程为其制度内涵和精神。我国非诉讼行政执行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形成的 ,其形成和存在有认识上的原因 ,也有现实需要的原因。我国非诉讼行政执行制度存在缺乏统一指导原则、司法权与行政权混同等弊端。建议将法院承担的审查和执行职能分开 ,审查职能继续由法院承担 ,执行职能回归行政机关 ;建立和完善法院的审查程序和行政机关执行法院裁定的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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