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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刁胜先 《河北法学》2011,29(6):92-98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出台之前,我国侵权法确立的网络侵权规则适用于个人信息的网络侵权,能较好地保护个人信息在网络中的安全。但是,比较考察国内外相关立法,考虑个人信息本身及网络侵权的特殊性,对其民事救济,立法应着眼于责任形式和侵权主体的不同而确立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多元归责原则,在立体式的综合运用中全面、有力地保护其网络安全。  相似文献   
2.
徐仲伟  刁胜先  胡静昆 《探索》2006,(4):176-179
要对诚信进行法律的制度构建,其内涵的分析成为重要的工作。本文围绕诚信的传统含义、现代含义和中西语源进行论述,试图对法律上的诚信内涵作出澄清,并进而提出关于诚信的民法思考,以求为诚信秩序的建设起到作用。  相似文献   
3.
刁胜先 《行政与法》2010,(9):100-103
传统民事权利客体中并无信息的独立地位,不利于信息的民法保护。面对现实困境,应明确把信息作为民事客体,因为信息不同于物、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行为。在民事领域,信息表现为信息财产与信息人格利益等具体形式。  相似文献   
4.
5.
个人数据反对权是GDPR中的重要权利,在实践中存在案件数量较少、适用情形比较单一、独立适用反对权条款比例较低等情况.对此,在对其界定、要素、抗辩情形、行使与救济途径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立法情况,有必要从本土化思维转向本土主义反思和探讨.对于我国的"反对权",不主张将GDPR反对权本土化以设为独立的个人信息权利类型,而建议:明确其不是独立的权利种类而是权利行使方式;明确"反对"是信息自决权的自力救济方式,以阻止个人信息滥用;明确反对行为的客体既有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也有处理结果及其运用;设置多层融汇的规范以实现"基本原则一权利义务规则—自力公力救济—法律责任"的逻辑衔接.  相似文献   
6.
在国家和社会的二元结构中,大学自治权是免于政府、教会或其他任何社会法人机构控制和干预的权力。这种自治权是一种社会权力,是一种融合了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私权力。将高校自治权作为一种私权力的构建,自然就使国家和政府退出对高校的过分干预和控制,有利于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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