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3篇
  免费   0篇
法律   3篇
  2010年   1篇
  2007年   2篇
排序方式: 共有3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5 毫秒
1
1.
对Microsoft Corporation v.AT&T Corp一案进行分析可知,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当软件以计算机可读的目标代码形式存在时才符合美国专利法第271条(f)款所说的"部件":微软公司通过"黄金母盘"或电子传输的方式将母版Windows软件发送(dispatch)给国外的计算机生产商和授权的国外复制者的行为不构成美国专利法第271条(f)款所说的"提供"行为,不构成专利间接侵权.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订时应当对美国专利"间接侵权"相关立法予以借鉴.  相似文献   
2.
对Microsoft Corporation v.AT&T Corp一案进行分析可知,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当软件以计算机可读的目标代码形式存在时才符合美国专利法第271条(f)款所说的“部件”;微软公司通过“黄金母盘”或电子传输的方式将母版Windows软件发送(dispatch)给国外的计算机生产商和授权的国外复制者的行为不构成美国专利法第271条(f)款所说的“提供”行为,不构成专利间接侵权。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订时应当对美国专利“间接侵权”相关立法予以借鉴。  相似文献   
3.
对于“以方法定义产品的权利要求”的专利侵权判断中,美国法院认为权利要求中的方法技术特征对专利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产品的新颖性、创造性等可专利性只与产品本身有关,而与方法技术特征无关。我国对于“以方法定义产品的权利要求”的相关规定并不清晰,建议应当坚持“必要性”规则,在专利侵权判断以及新颖性、创造性等可专利性判断时,都应强调方法技术特征具有限定作用。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