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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Microsoft Corporation v.AT&T Corp一案进行分析可知,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当软件以计算机可读的目标代码形式存在时才符合美国专利法第271条(f)款所说的"部件":微软公司通过"黄金母盘"或电子传输的方式将母版Windows软件发送(dispatch)给国外的计算机生产商和授权的国外复制者的行为不构成美国专利法第271条(f)款所说的"提供"行为,不构成专利间接侵权.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订时应当对美国专利"间接侵权"相关立法予以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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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Microsoft Corporation v.AT&T Corp一案进行分析可知,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当软件以计算机可读的目标代码形式存在时才符合美国专利法第271条(f)款所说的“部件”;微软公司通过“黄金母盘”或电子传输的方式将母版Windows软件发送(dispatch)给国外的计算机生产商和授权的国外复制者的行为不构成美国专利法第271条(f)款所说的“提供”行为,不构成专利间接侵权。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订时应当对美国专利“间接侵权”相关立法予以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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