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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济全球化对国际投资也提出了种种自由化要求 ,这些自由化要求正迅速地通过国际法形式表现出来。晚近投资条约对投资自由化要求的反映 ,突出地体现在倡导外资准入自由和废除履行要求两个方面 ,此外 ,进一步提高投资待遇、强化投资保护和私人投资者在投资争议解决机制中的作用也是晚近投资条约迎合投资自由化要求的重要表现。然而 ,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决定着各国不可能接受划一的投资自由化模式 ,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需求需要照顾。虽然投资自由化成为时尚 ,但并不能因此否定东道国合理的外资管辖权 ,片面追求高度投资自由化的国际投资规则不符合多数国家的利益 ,不应被视为国际投资立法的主流形态。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双边投资条约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成为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加快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同时,反映发达国家立场和观点的一些法律原则和规则也频繁地出现在晚近的双边投资条约中。不少西方学者开始夸大双边投资条约的作用,甚至主张晚近的双边投资条约实践已经将国际投资领域为西方倡导的一些国际法规则上升到习惯国际法规则的高度。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和危险的。笔者认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分析问题,得出的结论都应当是:双边投资条约在推动全球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在促成习惯国际法规则方面发挥的作用也是有限的。  相似文献   
3.
20世纪 80年代以来 ,尤其是 90年代以来 ,双边投资条约的迅猛发展成为引人注目的现象 ,也成为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加快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是晚近双边投资条约中许多条款都反映出明显的进一步削弱东道国外资管辖权的意图 ,这些意图不仅表现在对外资准入自由化的提倡和外资保护水准的提高上 ,也反映在投资待遇标准的提高和投资争议解决方法的国际化上。 2 0世纪 6 0— 70年代为联合国大会一系列决议倡导的维护东道国外资管辖权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和规则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这些都是应当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WTO框架下的多边投资协议问题述评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刘笋 《中国法学》2003,29(2):68-78
在WTO贸易与投资关系工作组内 ,WTO成员方近年来就是否应当在WTO框架下制订新的多边投资协议 (MIA)进行了广泛讨论 ,最终因为各方意见分歧而使立法建议停留在探讨阶段。从成员方的现实需求和意愿来看问题 ,结合工作组几年的研讨情况和经合组织制订多边投资协议的经验教训 ,可以初步得出的结论是 ,在WTO下制订新的多边投资协议的时机尚不成熟。新协议的出台 ,必须以成员方之间的合意为前提 ,以消除各成员方在投资规则上的诸多实质性分歧为基础 ,以充分考虑和及时反映经济一体化时代国际投资立法背景的变化为依托。对晚近多边投资立法经验教训的思考和对工作组相关研讨工作的跟踪研究 ,有助于了解WTO规则与国际投资法的关联关系及WTO法律规则体系未来发展变化的趋势 ,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5.
双边投资条约发展的一个新动向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传统的双边投资条约一般不限制东道国对外资施加各种履行要求的权力,然而,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对外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确立了禁止履行要求的规则,美式双边投资条约中的“禁止履行要求条款”大大地削弱了东道国的外资管辖权,而且,这种条约实践已经在某些多边投资立法中得到了响应,值得引起发展中国家的高度重视。鉴于南北经济发展水平仍然悬殊的现实,我们认为,发展中国家能够接受的有关口行要求方面的条约法规则只能是逐步消除履行要求的规则。  相似文献   
6.
关于“与贸易有关的问题”及WTO调整范围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随着WTO将调整范围扩大到知识产权保护、投资等新领域 ,许多发达国家希望将劳工、环保、竞争政策等其他一些“与贸易有关的问题”纳入WTO调整范围 ,由此引发了WTO调整范围究竟应当控制在什么范围的争议。从WTO本身的性质和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 ,该组织并不适合解决所有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而应当集中力量处理贸易问题 ,确保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效运行 ,但也可以同时对某些“与贸易有关的问题”进行研讨 ,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以寻求解决全球性社会和经济问题的最佳方法和途径  相似文献   
7.
根据WTO贸易与投资关系工作组近年来对技术转移要求和投资鼓励问题的专题研究 ,结合晚近国际投资立法的相关规定 ,不难发现未来相关国际投资立法的可能发展趋势 :适当的有关技术移转方面的引导措施可以存续 ,强制性技术转移要求应逐步取消 ;投资鼓励措施只能作为吸引和引导外资的辅助性工具 ,制约投资鼓励措施的国际多边规则会逐步出现并日趋严格  相似文献   
8.
国际投资仲裁引发的若干危机及应对之策述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刘笋 《法学研究》2008,(6):141-154
在过去的十余年间,国际投资仲裁案件迅速增加,对东道国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和司法权构成了严峻挑战,仲裁裁决的不一致性和对社会价值的忽视也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批评。为寻求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开始从国内法和国际法的不同层面对投资法的实体规则和仲裁程序规则进行改革,并开始在一系列投资条约中贯彻实施。尽管人们对这些改革措施的利弊褒贬不一且改革能否取得预期结果尚有待观察,但这些改革显示出国际投资领域正发生重大变化,将会对未来国际投资法的演变进程和方向产生重大影响,值得立法部门、学术界和跨国投资者高度关注。  相似文献   
9.
WTO争端解决过程中的私方参与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笋 《法学家》2004,(1):154-160
主权国家及政府间国际组织之外的私人或组织对WTO争端解决的参与,不仅对WTO实体规则的解释与适用产生影响,也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了若干改革要求.时代要求WTO争端解决机制进一步走向公开透明,也要求WTO在关注贸易利益的同时关注其他国际市民社会的利益.争端解决中接纳私方参与虽然有利于WTO运做的民主化,但WTO成员也需要慎重思考私方参与的形式、相应的WTO争端解决程序改革以及如何最大限度防范私方参与的消极影响等问题.  相似文献   
10.
一、履行要求的依据、作用及实践 履行要求是东道国政府采取的一些引导和管理外来投资的国内措施,是基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需要对投资者施加的种种条件限制,以促使投资者做出购买、销售或制造方面的决定。例如,东道国政府可能要求投资者从东道国国内来源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即所谓的“当地成分要求”。再如,东道国可能出于增加外汇收入、维持外汇平衡的目的而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应尽可能出口,即所谓的“出口要求”。① 履行要求的实施依据在于国家的经济主权。依据习惯国际法规则.一国对本国境内的人和物.除国际法上规定的少数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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