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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5中国监察基本案情曹某,某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1998年7月被市人事局录用为国家干部(只限于当地)。1999年6月,乡党委、政府向曹某所在村下发了《关于曹某录干后待遇的通知》:“经研究决定……由乡政府分配给曹某两居室楼房一套,集体投资额度限定在陆万元以内。集体投资部分由村投资,集体投资部分的产权归集体所有。”2000年12月9日,曹某从某建筑工程公司开出一张预付购房款6万元的票据。12月21日,曹某在此票据上签字后,连同乡党委、政府的通知一并交给村会计,并从村财务支出现金6万元。同日,村财务将此笔支出款项记入村固定资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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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某报载:53岁的潘监如和30多岁的妻子钟某(略带残疾)带着两儿两女一直以拾荒、乞讨为生,生活艰难。2005年1月,潘监如将满两个月的亲生儿子以109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后被抓获。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潘监如卖儿主要是因生活所迫,如追究其法律责任,那么,包括其被解救回来的孩子在内的家人,将会失去生活依靠,雪上加霜。因此,检察院决定,犯罪嫌疑人因生活困难作出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要求警方撤回此案。警方收到检察院决定后将涉案嫌疑人释放。潘监如卖儿的行为无疑是一种犯罪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有法可依。然而,检察院并未简单地依法论处,而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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