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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法在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的基础上,规定了拾得遗失物制度。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这一制度的法律适用,又与物权法、民法通则  相似文献   
2.
刘阅春 《人民司法》2012,(23):71-76
一、问题的提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住宅小区的共有车位的范围为"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和其他场地的车位。"此条颁布之后,引发了学界对之的不同阐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的车位好理解,但是其他场地却引发了不同的争论。有学者认为:第一,其他场地不应局限于土地,在解释上与"土地"同其意义者,亦在本款所称  相似文献   
3.
刘阅春 《法律适用》2013,(2):108-112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物权法》第74条针对小区车位规定了"约定归属"制度,然而哪些车位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其归属,《物权法》并没有明确。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中将其范围解释成为建筑区划内的车位,但是仍然没有说明谁是约定的主体以及约定的范围。特别是人防车位,是不是属于约定的范围,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困惑。兹举两例予以说明。  相似文献   
4.
刘阅春 《清华法学》2013,7(5):48-57
《物权法》第74条第一款的规范性质依照文义和规范目的解释,其不同于任意性规范,不是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或者补充,应当属于强制性规范的范畴。针对建筑区划内车位的属性不同,"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义务主体不限于开发商,还包括拥有专有车位的业主和共有车位的权利主体——全体业主。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配置比例标准的理解,应当区分专有车位和共有车位,分情况满足配置比例的要求。违反此种具体强制性规范的法律后果,结合《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属无效。  相似文献   
5.
居住权制度的适用范围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阅春 《理论探索》2007,(4):139-142
居住权是非所有人利用所有人房屋的一项重要的用益物权制度,其适用范围一直是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争议焦点。在我国现行条件下,居住权制度不仅在传统领域仍有其适用的空间,在一些新型领域还有进一步扩张的可能。在未来民法典物权编的立法设计中,可以考虑引入居住权并将居住权的适用范围延伸至保留居住权的买卖、合资建房和分时度假酒店等新型领域中,为房屋所有权人保障其所有权的归属和实现财产的充分利用提供更多的选择。  相似文献   
6.
《物权法》第74条首次从法律层面,对停车位及车库的归属作出了规定。但是《物权法》没有区分停车位及车库的不同形式,进行类型化的规定。文章针对停车位及车库的权属争议,结合土地使用权分摊规则以及容积率标准,对不同形式的停车位及车库所有权的归属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之上探讨了对《物权法》第74条中"其他场地"和"约定归属"含义的理解。  相似文献   
7.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认定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股东身份是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的认定是公司法案件审理中经常涉及的问题,但是在我国公司法上缺乏明确的指示。文章试图从法理分析的角度,结合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这一制度进行研究,以期能对该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居住权的源流及立法借鉴意义   总被引:10,自引:1,他引:9  
刘阅春 《现代法学》2004,26(6):154-160
居住权是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在西法东渐时却没有被我国民法所借鉴。在物权法草案的讨论过程中,学界对于是否引入居住权意见不一。文章从分析居住权的概念及其源流入手,探讨了我国是否能够引入居住权以及如何在立法体例和具体内容上设计居住权诸问题,以期能为居住权这一理论争议提供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制度上,存在着两种选择:和解和调解。在法律规定的数量上,调解的份量明显重于和解;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大都重调解而轻当事人自行和解。和解不被重视的原因是因为和解制度的不完善,当事人  相似文献   
10.
刘阅春 《法律科学》2013,(5):137-141
《物权法》第74条第1款的规范性质不同于任意性规范,其不是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或者补充,也不同于授权第三人规范,所涉及的利益不是特定第三人的利益,而是业主群体的利益,同时也得不出赋予业主撤销权的解释结论。按照强制性规范所规范的三种领域而言,《物权法》第74条第1款应当属于强制性规范,且属于其中的效力性强制规范。违反此种具体强制性规范的后果,须结合《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当属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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