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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系属反映了某个诉讼现正处于某个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是对诉讼自起诉时起至诉讼终了整个诉讼过程的高度概括。在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中,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中,诉讼系属是一个耳熟能详的法律概念。立法上有关诉讼系属的规定比较具体,学界对其研究比较成熟,也有很强的实践性。我国由于长时间法制建设的中断以及立法中长期奉行宜简不宜繁的指导思想,因而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使用这一概念,理论上也少有人论及这一问题。本文通过对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诉讼系属相关规定的考察,借鉴其将诉讼系属与民事诉讼中其他重要理论相联系并指导实践的做法,从而引发对我国民事诉讼系属相关问题的关注和思考。一、诉与诉讼系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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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不完全给付各要件证明责任的讨论中,最具争议的是可归责性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德国和日本学界主张可归责性事由为债务人的免责事由,应当由债务人负责举证。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根据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该要件的证明责任应当由债权人承担,但在具体案件中出现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时则由债务人承担。目前我国法律条文尚未对不完全给付的证明责任进行明文规定,所以应当依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由债权人进行举证。继而为了减轻弱势方的证明负担,法官应当运用经验法则、表见证明等原理;证明妨碍规则和案件事实解明义务也可以帮助法官认定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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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冰锋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16-23
随着社会经济状况的变迁,公害、产品责任及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等现代型纠纷与日俱增,于其诉讼中不乏因证据仅存在于当事人其中一方或第三人手中而导致对方当事人证明困难的情况发生。为了贯彻当事人之间实质的武器平等原则,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与法院之间应当可以平等地接近并共同使用涉及本案请求的诉讼资料、证据资料及相关的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资讯。在此背景下,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中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应运而生。通过对实施拒不提交证据等妨碍对方当事人证明活动的当事人或第三人课予其一定的不利益效果,以排除妨碍证明的行为并回复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实质平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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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适用:证明妨碍法律效果的选择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效果是构建证明妨碍制度的关键环节。诉讼实务操作的多样化和诉讼理论见解的不统一导致关于证明妨碍法律效果的讨论由一元化走向多元化。根据多元化观点,不宜采取划一性的方式制裁妨碍者,法院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仔细斟酌妨碍者的主观心态、实施方式、可归责程度及被妨碍证据的重要性等因素,在结合其他证据的基础上采取自由心证的方式对事实作出认定。法院可以选择推定举证人的主张为真实、或者直接认定妨碍者拟制自认,或者针对该等事实降低证明标准,甚至在必要时转换证明责任,或者采取罚款、拘留或直接强制等强制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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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理论在大陆法系发生过激烈的争论,旧实体法学说、诉讼法学说、新实体法学说和诉讼标的相对论都有其支持者。旧实体法学说因其强大的生命力赢得了通说的统治地位。但旧实体法学说的缺陷就是有违一次解决纷争的要求。此时法官就法律关系做适度的阐明,便疏解了旧诉讼标的理论的缺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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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里面设立的一项新的制度。该制度运行至今GA年有余,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褒贬不二。本文指出举证时限制度的确与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状况存在冲突,需要对其加以一定的改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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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反思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包冰锋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6):81-87
民事诉讼和解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世界各国大多对诉讼和解制度作了详尽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亦有和解制度的规定,但过于简陋,因此,确有必要对民事诉讼和解的相关问题加以探讨,以期促进我国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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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和解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最能体现市场经济主体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合意。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大多对诉讼和解制度作了详尽的规定。而且,在诉讼实务上,法官经常劝谕当事人和解,双方当事人也乐于和解而终结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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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理论之嬗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公正和诚实、善意。滥殇于实体私法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究竟能否延伸至民事诉讼领域的问题,大陆法系的学者们展开了一场颇为激烈的争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中道德原则的法律化,其既能协调诉讼主体的行为,也能协调法院的审判行为,从而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实现诉讼中的公平、公正。为此,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该原则是很有必要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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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领域自无疑问,但是因为诚实信用原则内容抽象,所以,有待法官进一步行使其裁量权,斟酌个案的具体状况后才能妥当适用。再者,民事诉讼程序的各种基本要求也可能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构成紧张、矛盾的状态。有鉴于此,如何进一步妥当划定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客体范围,以兼顾之或使之与诉讼的基本要求相调和,则属有待深入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