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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刑人权利保护必须对受刑人权利进行准确的法律定位,在受刑人权利的价值基础上,正当性的权利本质是受刑人权利法律定位的逻辑起点;在受刑人权利的逻辑结构上,可以将受刑人权利分为受刑人人权、受刑人公民权和受刑人基于矫正产生的特殊权利;在法律关系的考量上,将受刑人权利和刑罚执行权力作为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范畴,而不是将受刑人的权利与义务作为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范畴;在刑事法律关系的运作中,以受刑人权利为本位,而不以受刑人管理为本位,以实现对刑罚执行权力的制约和对受刑人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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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体现了民事法律的强制力,其为民事主体权利的实现提供了保障。我国在未来的民法典立法中应继承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创新性体例,在各项民事权利编之后单独设立民事责任编,把学理上的侵权法一分为二,具体分为侵权行为法和侵权责任法(民事责任编的一部分)。在民法典立法体系上,将侵权行为法规定在债权编,而将侵权责任部分和其他民事责任合并为民事责任编,置于民法典的最后。这种立法理念有其深刻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将有效的解决我国民事立法、司法实践的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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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之债权与我国传统破产法中的各项权利有本质不同,其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预告登记之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保障和实现具有特殊的规则:在破产申请受理阶段,预告登记排除个别清偿无效原则、管理人选择权的适用;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预告登记后债权受营业保护的限制,对债权的分类而言,预告登记后的债权应当单列,它具有特定的债权调整方法;在破产和解阶段,预告登记具有对抗登记义务人之破产和解协议的效力;在破产清算阶段,预告登记后的债权与一般债权和别除权的顺位关系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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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春岐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20(3):51-55
我国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编明确规定了海域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地位,同时还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养殖权和捕捞权等同属用益物权,极大地丰富了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但由于海域使用权与这些权利在客体上存在一定范围的重合,加之审批部门的不同以及相应法律、法规的不统一,使海域使用权与相关权利之间产生冲突,对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同时也不利于物权人权利的保护。解决这些权利间冲突的基本思路应当是在现行制度框架内采取一些具体的规则,适时建立统一的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进而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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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关于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规定遭到了不少理论上的质疑,以民事责任能力制度为理论基础审视现行法律的规定确实有逻辑上的困惑,据此作出合乎逻辑的调整却未必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转换成监护责任的承担问题,重新审视现行法律会发现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具有合理性。据以重构未成年人侵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民事责任能力制度本身的价值也是值得怀疑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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