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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桂芹 《南京政治学院学报》1999,(1)
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目前社会上也存在有义不行、行义落难的现象。为弘扬传统美德,见义勇为亟需立法,并应将见义必为、依法求偿、“涌泉”相报确立为见义勇为立法的思想基础。一、变见义勇为为见义必为。变见义勇为为见义必为,就是在提倡自觉见义勇为的基础上引入强制机制,不仅视见义勇为是对公民的道德要求,更是作为公民的法定义务。见义必为是补偿道德弱化的需要。市场经济培养了人的主体意识、平等意识、自主意识和效率意识。但市场机制下利益的独立性和竞争的必然性,导致人们更多地关心自己的利益,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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